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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的起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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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5-4-13 11:55:3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简岩 于 2015-4-13 11:58 编辑

催告行政相对人依法履行义务,是一种提醒和督促行为,不会对行政相对人的权益构成实质性影响。
所以,行政执法机关在任何时候都可以进行催告,也还可以多次催告。
但在正式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在法定的诉讼期限内,行政相对人也可能会出现执行行政处罚的行为。所以,在诉讼期限到期前的10日内,或在诉讼期限过期后、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到期前,均可以进行催告。
只是催告送达不满10日的,不得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

法院人员如有理解错误,应耐心进行解释,但千万不可态度不客气。
惹下法院的人,有理也能判你个无理,增加工作的成本。
沙发
发表于 2015-4-13 18:06:13 | 显示全部楼层
mengzhilang 发表于 2015-4-13 17:58
法院的裁定没有错,53是规定法定期限届满之日后才可申请强制执行,54条是规定申请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结合 ...

届满前才可以申请强制执行,但不是说届满后才可以进行催告。
硬座
发表于 2015-4-14 09:41:59 | 显示全部楼层
mengzhilang 发表于 2015-4-13 18:20
54条说申请执行前要催告,这个申请执行前就需要届满

届满之日起的次日,就要申请强制执行。
在这届满的前10日进行催告。不违法吧?
板凳
发表于 2015-4-17 11:45:46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简岩 于 2015-4-17 12:13 编辑
mengzhilang 发表于 2015-4-16 09:12
你的观点可能是对的,查询到2篇相关文章,分享一下,供大家参考
1、http://www.gy.yn.gov.cn/Article/s ...


谢谢,大家共同学习探讨。

1、催告行政相对人依法履行义务,是一种提醒和督促的程序性行为,不会对行政相对人的权益构成实质性影响。所以,行政执法机关在处罚决定生效后的任何时候都可以进行催告,也还可以多次催告。

2、在法定的诉讼期限内,因为行政相对人在最后的时间内也还可能会出现执行行政处罚的行为,所以在行政诉讼期限届满前的10日开始,应当进行最后一次的催告。催告日期如果更早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予受理。

3、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前提前10日进行催告,是强制执行程序必须的。但最后一次催告的时间,只能在诉讼期限届满前的10日之后至申请强制执行期限的届满之前。

4、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2015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诉讼的期限修改为6个月。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变成了处罚决定生效后第7-9个月。

大家看看,对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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