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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谈认证执法查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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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5-4-16 14:12:0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设在地方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在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的授权范围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认证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第七十二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实施。法律、其他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其他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三条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地方质检两局)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负责所辖区域内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和执法查处工作。第三十七条 地方质检两局依法按照各自职责,对所辖区域内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第四十九条 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由地方质检两局依照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
规定是否与条例有抵触?
国家认监委关于加强对强制性产品认证无证违法行为执法查处工作的通知[国认证〔2015〕8号]各省级质监局、直属检验检疫局要强化对市县质监局、检验检疫分支机构的指导与督查,层层传导,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良好局面。一方面明确要求,强化市县质监局、检验检疫分支机构对无证行为的排查和执法;另一方面要开展指导,提升基层质检机构强制性产品认证行政执法能力,及时解决疑问,有效推动工作开展。各级质检部门要不断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对无证行为和伪造、冒用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的行为要按照法规规定进行严格执法和严肃处理,有力震慑违法违规企业。
到底市县质监局可不可以开展认证执法查处工作?
沙发
发表于 2015-4-16 15:11:21 | 只看该作者
个人认为基层质监局是不能开展认证执法查处的。
硬座
发表于 2015-4-16 16:47:13 | 只看该作者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是部门规章效力低
板凳
发表于 2015-4-17 08:08:06 | 只看该作者
老子天天在查
地板
发表于 2015-4-23 16:01:08 | 只看该作者
这个的确是个问题,部门法规和认可条例,当然也可以仿照产品质量法和计量法
6
发表于 2015-5-6 11:18:56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在条例没有修改前,市县局没有执法权限。修改稿已送国务院法制办。
7
 楼主| 发表于 2015-5-7 08:54:29 | 只看该作者
既然市县局没有执法权限,为何认监委通知[国认证〔2015〕8号]要求,强化市县质监局对无证行为的排查和执法;难道《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三条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地方质检两局)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负责所辖区域内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和执法查处工作,是认监委扩大了授权范围?这种授权明显违反《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五条,是否有效?
8
发表于 2015-5-18 17:06:24 | 只看该作者
根据国家认监委(国认法函〔2004〕186号)《关于对市县质监局是否具备认证执法主体资格的复函》,各地质监部门已取消直管,已不具备《认证认可条例》的执法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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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015-5-18 17:35:38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简岩 于 2015-5-18 17:38 编辑

认证认可执法,包括3C产品执法、认证体系执法、检测机构和实验室执法等内容,质监部门省以下管理体制改革,实行地方政府分级管理后,市、县质监部门的认证认可执法权发生了变化。
3C产品执法权,垂管时有,现在仍然也有。
其他认证认可执法,垂管时有,但现在没有。现在所从事的其他认证认可工作,只能是配合省局做一些工作,市、县质监部门自己没有任何行政监管和执法的权力。
质检总局新近修改颁布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和《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开始赋予市、县质监部门认证认可工作拥有部分执法监管的行政权力。今后也将继续通过修改规章的办法,赋予基层质检部门认证认可工作行政监管和执法的权力。
至于《规定》与《条例》是否存在冲突的问题,个人认为:《规定》依据的是《条例》和产品质量法等。这里因为有“等”字的表述,所以《规定》就可以突破《条例》。
10
发表于 2015-5-18 17:43:10 | 只看该作者
http://bbs.cnqol.com/thread-103530-1-1.html
这个问题以前已多次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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