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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fanyhai12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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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关于特法八十四条的答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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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5-4-22 17:08:29 | 显示全部楼层
更乱了。现在可以肯定的是83条第4项就是放在那里没用的,下次修改的时候可以删了。
沙发
发表于 2015-4-24 14:31:20 | 显示全部楼层
yut689 发表于 2015-4-23 08:11
超期未检的,逾期未改,正在使用的按84条处理,未使用又不办理相关停用、报废等手续的,按83条处理。

既是超期未检,按84条处罚,需要逾期未改吗?不需要,直接处罚。
对未使用但未办理停用、报废手续的处罚依据是什么?只要没有使用,无权处罚。《特种设备安全法》在使用环节针对的是在用设备。
硬座
发表于 2015-4-27 10:23:54 | 显示全部楼层
83条第四项明明写的是“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的”,偏偏有人要看成“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申报”,这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意思。

从行政执法的角度来讲,没有现场发现存在的问题、是否使用,能将证书作为依据吗?我是在违法,但在执法部门未抓住、确定证据之前,都不能给予处罚。
板凳
发表于 2015-4-27 10:25:38 | 显示全部楼层
不管总局怎么答复、全国人大怎么答复,在定检的问题上,83条和84条存在明显的矛盾。
地板
发表于 2015-4-27 16:05:10 | 显示全部楼层
简岩 发表于 2015-4-27 14:55
设备处于使用的状态,或违法使用了设备,不一定是指检查时现场正在使用,被执法人员当场抓住才算。还可 ...

你说的正确,要有其它证据来证明。但显然不能视没有报停或报废为在用,不能以证书的状态来证明设备的状态。
6
发表于 2015-4-27 16:12:58 | 显示全部楼层
使用单位没有报停或报废,应该按没有报停或报废的相关规定来处理(对报废的明确规定,对报停没有看到有什么规定),而不能将其视为在用来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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