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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fanyhai12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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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关于特法八十四条的答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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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5-4-24 18:26:55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简岩 于 2015-4-24 19:07 编辑
好东东 发表于 2015-4-24 14:31
既是超期未检,按84条处罚,需要逾期未改吗?不需要,直接处罚。
对未使用但未办理停用、报废手续的处罚 ...


13楼理解正确。

1、人大法工委的答复意见,与质检总局网站的答复是一致的。

2、该法律出台时,也可能存在条文表述不够严谨,以及条文之间的互相衔接上,存在交叉及矛盾的问题。但从八十四条直接的字义上理解,仅使用“检验”二字,肯定应该既包括监督检验、也包括定期检验。

3、如果仅仅是指监督检验,那就应该彻底修改中国语文几千年的习惯和使用规范了。法律条文表述不合理或不正确,可以修改法律。但如果离开法律条文中具体文字所表述的直接含义,去对应其他条文进行推断,那可就会天下大乱了,对全世界使用的中文造成混乱。法理是一回事,但法律条文可能是一回事。

4、八十三条(四)对“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的”的处罚,是不是可以这样理解:违反了第四十条规定(第四十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使用者没有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一个月之前提出定期检验要求的,而且在是在检验合格有效期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也就是说:使用检验有效期内的特种设备,但已临近超期就应该在规定的时间提前(一个月)申请检验,不提前申请的,要求限期改正,超期未改的,就要给予处罚。

但该法第四十条“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的文字表述上,存在重大缺陷,容易造成字义的混淆。


5、从另一个角度理解:不管是未经监督检验,还是未经定期检验,虽然在性质的严重程度上可能是有区别的。但只要未经检验,都可能带来安全事故的隐患,所以不分监督检验、还是定期检验,只要是“未经检验”就都要按八十四条的规定严打重罚,这也可能是其中的一种立法本意吧?

不知我的理解是否正确?欢迎大家讨论。
沙发
发表于 2015-4-27 14:43:28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简岩 于 2015-4-27 14:59 编辑

同意17楼的观点。八十三条(四)所指的行为有二种情况:
1、未在检验有效期届满的前一个月,按照安规要求,及时提出检验申报的;
2、虽然在检验有效期届满的前一个月,按照安规要求,及时提出了检验申报,但没有接受承检机构实施的定期检验的。
责令限期改正,改正了就没事了,逾期未改正的,……,……。

如超过了检验合格有效期,仍在继续使用未经定期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的,按照八十四条(一)规定,直接进行处罚。

硬座
发表于 2015-4-27 14:55:47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简岩 于 2015-4-27 14:58 编辑
好东东 发表于 2015-4-27 10:23
83条第四项明明写的是“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的”,偏偏有人要看成“未按照安全技术 ...


设备处于使用的状态,或违法使用了设备,不一定是指检查时现场正在使用,被执法人员当场抓住才算。还可以经过调查,用其它证据来证明,
板凳
发表于 2016-5-9 11:11:21 | 显示全部楼层
榆树钱 发表于 2015-4-23 08:59
甘肃那个被法院判败诉的怎么办?

可以申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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