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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fanyhai12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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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关于特法八十四条的答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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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5-4-25 20:58:4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周戎 于 2015-4-25 21:10 编辑
yut689 发表于 2015-4-23 08:11
超期未检的,逾期未改,正在使用的按84条处理,未使用又不办理相关停用、报废等手续的,按83条处理。


赞同您的观点,按照不同的违法程度给予相应的处罚。发现超期未检正在使用的特种设备,应是先指令立即停止使用,限期申报检验,合格后使用。指令期复查,不执行指令继续使用的按84条处理;已停止使用,指令期结束,仍不办理相关报检、停用、报废等手续的,按83条处理。这个答复一出,对原来的理解也有了改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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