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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检定员证谁负责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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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5-4-28 10:09:2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简岩 于 2015-4-28 10:39 编辑

1、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需要使用计量标准对制造和修理的计量器具,进行出厂检定。该企业计量检定员的证件,由谁负责考核、谁有权发放?具体的法律法规规章条文规定在哪里?不是指计量标准考核及证书的发放,而是指检定人员。

2、其他建立计量标准的企业(非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对企业内部使用的计量器具进行检定(非强检计量器具),其计量检定员由谁负责考核?由谁负责发放检定员证书?具体的法律法规规章条文规定在哪里?

求大侠指教
21
 楼主| 发表于 2015-5-14 16:34:15 | 只看该作者
xxd123 发表于 2015-5-14 15:16
不同的地方是不一样的,有的是省局发,有的是市局发,有的已经下发到区(县)局了,得看当地的规定

原来仅省局发或市局发,有无法律依据的支持?还是上级领导机关强势,就非要夺取属于下级行政机关的行政权力?
20
发表于 2015-5-14 15:16:21 | 只看该作者
不同的地方是不一样的,有的是省局发,有的是市局发,有的已经下发到区(县)局了,得看当地的规定
19
 楼主| 发表于 2015-5-8 09:49:52 | 只看该作者
特管新手 发表于 2015-5-6 14:43
省局的“老爷们”管你,不下放,你什么也干不了。现在下放也没放全,比如标准器具考核中,组织专家考核一项 ...

凡是无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行政行为,都属于无效行政行为,可以不予执行。
18
发表于 2015-5-6 14:43:58 | 只看该作者
省局的“老爷们”管你,不下放,你什么也干不了。现在下放也没放全,比如标准器具考核中,组织专家考核一项,是特殊项,必须由市局组织。制造修理计量标准器具许可中,需要的型式试验还在省局。有想法和意见?没人听呀老兄
17
 楼主| 发表于 2015-5-5 10:32:31 | 只看该作者
特管新手 发表于 2015-5-5 09:33
河北去年“下放”3项,其中有计量检定员资格核准

下放的是原来依法属于省局的行政权力、还是市、县质监局原来就依法应当拥有的行政权力?
16
发表于 2015-5-5 09:33:38 | 只看该作者
河北去年“下放”3项,其中有计量检定员资格核准
15
发表于 2015-5-4 11:32:48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我就灌水 于 2015-5-4 11:41 编辑
简岩 发表于 2015-5-1 12:48
之所以提出上述这两个问题,是因为省局最近正式发文,说“下放”部分计量检定员资格核准的行政权力:

1、 ...


虽然你说的很有道理,但是省局不下放,你能做吗???
14
 楼主| 发表于 2015-5-1 12:48:55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简岩 于 2015-5-1 13:19 编辑

之所以提出上述这两个问题,是因为省局最近正式发文,说“下放”部分计量检定员资格核准的行政权力:

1、依法设置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计量检定员,由其主管的计量行政部门核准;
2、依法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的计量检定员,由批准其授权证书的计量行政部门核准;
3、制造计量器具企业的计量检定员,由许可其制造计量器具的计量行政部门核准;
4、修理计量器具企业的计量检定员,由县级计量行政部门核准;
5、其他企事业单位的计量检定员,由发放该企业最高计量标准证书的计量行政部门核准。


我的疑问:

对于1,这个行政权力,计量法律法规原来也是这样规定的,本身就是属于各级质监部门的权力,并不仅是省局的权力。市县质监部门原来就有这个权力,还需要你省局另外再进行下放么?

对于2,与上述理由相同,仅是省局的权力么?需要省局进行下放么?

对于3,原来也没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说这个权力是省局和或是质监部门的吧?行政机关本身就没有这个权力,下放什么呢?发放企业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对其建立的最高计量标准考核进行发证,是计量行政部门的权力,但制造计量器具企业的检定员证,哪里规定了是质监部门负责发放?

对于4,与3的理由相同,不是你的权力,下放什么?

对于5,理由与3相同。对其最高计量标准有权考核发证,包含了对其计量检定员资格有权核准吗?

因为最近省局印发正式文件,并报省政府向全社会公告,说省局对市县质监局下放了这些行政权力。所以,地方政府要求对这些下放的权力进行承接,要求制定承接上级下放权力的具体实施方案,..........等等。上级的权力下放给下级行使,这才能叫下放吧?

下级质监部门原来就依法拥有的行政权力1、2,需要上级再下放么?
本身就不属于行政机关的权力3、4、5,法无授权不可为,属于不可为的事情,需要上级给下级下放吗?

鉴于上述理由,个人认为省局的所谓下放权力的这个文件,实际是没有任何法律效力的东东,还存在行政越权的问题。也不需要市县质监部门进行承接。


13
 楼主| 发表于 2015-5-1 12:27:12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简岩 于 2015-5-1 12:32 编辑
ayy 发表于 2015-4-30 17:09
凡是授权开展检定的(包括自检)单位,检定员都应该取证---这是毋庸置疑的。

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 ...


计量“授权”有其特定的含义,《计量授权管理办法》第四条是这样规定的:

第四条 计量授权包括以下形式:
(一)授权有关部门或单位的专业性或区域性计量检定机构,作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
(二)授权有关部门或单位建立计量基准、社会公用计量标准
(三)授权有关部门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对其内部使用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执行强制检定
(四)授权有关部门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或技术机构,承担计量标准、计量认证、申请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的技术考核,仲裁检定,计量器具新产品定型鉴定、样机试验,标准物质定级鉴定,计量器具产品质量监督试验对社会开展强制检定、非强制检定

因此个人认为,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建标对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进行出厂检定,以及生产企业建标对自用的非强检计量器具检定,均不属于一种法定意义上的计量授权,并不能按照《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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