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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章扫描件——关于特种设备安全法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答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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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5-5-11 11:20:1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skyzhqfjl 于 2015-5-11 11:20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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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2-15 09:40:13 | 只看该作者
学习了,点赞。
30
发表于 2017-2-15 09:39:16 | 只看该作者
学习了,点赞。
28
发表于 2017-1-23 12:02:15 | 只看该作者
好东西,下载学习
27
发表于 2016-4-19 17:02:56 | 只看该作者
学习了,谢谢
26
发表于 2015-5-18 08:38:14 | 只看该作者
下载学习
25
发表于 2015-5-16 10:29:39 | 只看该作者

下载学习。
24
发表于 2015-5-15 11:12:34 | 只看该作者
是正式的立法解释。收藏了!
23
发表于 2015-5-14 16:44:14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简岩 于 2015-5-14 16:48 编辑
超高压容器 发表于 2015-5-14 11:37
人大的答复对基层来说不一定是好事,特种设备超期未检目前来讲是普遍现象,我们大力整治了一年多,仍有5%-- ...


检验机构来不及检处罚谁?

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及特种设备安全法,均没有规定,质监部门直接下设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是一种法定的检验机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地位,是一种履行公证检验的社会中介组织。

2、监督检验随时申报,定期检验要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到期的一个月前申报,这就是让检验机构在做提早计划和准备。如果某检验机构无能力做到检验数量覆盖,申请者可以向其他的检验机构申请检验(只要其具备法定的检验资质)。

3、不论是质监部门自设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还是其他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包括各类具备资质的检验公司),只要违了法,都是《特种设备法》规定的行政处罚对象。至于行政机关罚不罚,那是行政机关自己是否依据履职的问题。如果自己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自己的孩子下不了手,自己护短那就是另外一种情况了,出现大的问题行政机关肯定是要在法律上担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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