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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特种设备经营单位(出租),包括个人出租行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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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5-20 10:56: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各位大侠好:
特种设备安全法的第二十八条 特种设备出租单位不得出租未取得许可生产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以及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维护保养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和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销售、出租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字面让均写明“单位”但近期因案件与律师交流,他们均认为特设法上述的“单位”应包含个人的出租行为,想请教各位:特种设备经营单位(出租)包括个人行为吗?急,谢谢!!
发表于 2015-5-20 11:25:58 | 显示全部楼层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三条“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对其生产、经营、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负责。” 个人使用的特种设备不在法律管辖范围,但是租赁的使用单位必须执行法律规定。
发表于 2015-5-20 14:36:38 | 显示全部楼层
周戎 发表于 2015-5-20 11:25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三条“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对其生产、经营、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 ...

单位不包括个人
发表于 2015-5-20 15:09:15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周戎 于 2015-5-20 15:13 编辑
王勇长江 发表于 2015-5-20 14:36
单位不包括个人


对,1、如果单位租赁属于个人的特种设备,则租赁使用的单位要审核设备是否合法,否则不能使用(单位负使用者责任);2、如果个人从单位租赁使用特种设备,则出租单位要保证设备合法(单位负设备所有者责任);3、如果个人租赁个人所有的特种设备(两个个人之间的设备租赁,与单位无关),我觉得这个法律无法调整。
发表于 2015-5-20 23:28:31 | 显示全部楼层
《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第五条“本规则部分用语的定义:一、“使用单位”是指具有在用特种设备管理权利和管理义务的单位或个人。其既可以是特种设备产权所有者,也可以是受特种设备产权所有者委托,具有一年以上在用特种设备管理权利和管理义务者。” 特设安全法第二十八条有对租赁的规定,但前提是单位。综上,对一年以下(包括临时租赁)在用特种设备管理权利和管理义务者来讲不符合这个“使用单位”规定。何况,有的租赁者是要求出租者来操作设备的,也不符合“在用特种设备管理权利和管理义务者”的要求。
发表于 2015-5-21 10:35:02 | 显示全部楼层
不管是“单位”还是“个人”,谁是特种设备的产权人,谁就是应该负有法律责任的人。
 楼主| 发表于 2017-5-17 11:44:19 | 显示全部楼层
建议查看:《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08——2017第二页:2.1使用单位含义;指特设使用管理权的单位或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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