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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特种设备经营单位(出租),包括个人出租行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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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5-5-20 10:56:26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各位大侠好:
特种设备安全法的第二十八条 特种设备出租单位不得出租未取得许可生产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以及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维护保养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和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销售、出租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字面让均写明“单位”但近期因案件与律师交流,他们均认为特设法上述的“单位”应包含个人的出租行为,想请教各位:特种设备经营单位(出租)包括个人行为吗?急,谢谢!!
沙发
 楼主| 发表于 2017-5-17 11:44:19 | 显示全部楼层
建议查看:《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08——2017第二页:2.1使用单位含义;指特设使用管理权的单位或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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