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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使用未登记、未检验特种设备的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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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5-5-25 16:49:3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某公司工商注册登记在A地,该单位携带未注册登记、未经检验的叉车到B地长期开展业务。该公司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第83、84条的规定。在管辖权方面,应当A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管辖还是B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条 行政处罚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管辖。
一种观点认为是A地质监部门管辖,主要理由是未注册登记未检验等违法行为发生地为A地,B地是违法行为的发现地,不是发生地;另一种观点认为是B地管辖,主要理由是使用单位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发生地为B地。
沙发
发表于 2015-5-25 20:08:11 | 只看该作者
这肯定是B地有管辖权,发生地在B地的,没有依据认定A地为发生地。
硬座
发表于 2015-5-25 22:40:22 | 只看该作者
安全问题属地管理。特种设备安全谁使用谁谁负责(已使用地为准)。租赁除外
板凳
发表于 2015-5-26 08:03:57 | 只看该作者
楼上的观点正确。
地板
发表于 2015-5-26 08:24:29 | 只看该作者
B地有管辖权
6
发表于 2015-5-26 08:55:45 | 只看该作者
使用未注册未检验的特种设备违法行为发生在B地
7
发表于 2015-6-8 11:01:38 | 只看该作者
应该处罚B地。
8
发表于 2015-7-3 15:57:03 | 只看该作者
擦,我们这边稽查队就以这个为理由不办这种案子,说由A地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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