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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压力管道气瓶安全监察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质检办特〔2015〕6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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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5-6-24 17:14:0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为贯彻落实政府职能转变简政放权要求,进一步完善压力管道气瓶安全监察工作,结合新修订的《特种设备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和《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6-2014,以下简称《瓶规》),现就压力管道气瓶安全监察有关问题的意见通知如下:

质检总局办公厅

2015年6月19日
http://www.aqsiq.gov.cn/xxgk_133 ... 20150624_443311.htm
沙发
 楼主| 发表于 2015-6-24 17:14:48 | 只看该作者
最新公布、
硬座
发表于 2015-6-25 10:03:32 | 只看该作者
(九)关于压力管道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

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规定,对压力管道安装过程应当实施监督检验,对在用压力管道应当实施定期检验。经质检总局核准具有相应压力管道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均可接受安装单位或使用单位的约请,对压力管道安装过程实施监督检验或对在用压力管道实施定期检验,出具检验报告并对检验结论负责。

具有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均可承担其检验压力管道的合于使用评价工作,并对评价结论负责;具有RBI 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可以承担压力管道基于风险的检验(RBI)。

检验机构进行长输(油气)管道、公用管道定期检验时,可根据需要,按照《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规则—长输(油气)管道》(TSG D7003-2010)、《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规则—公用管道》(TSG D7004-2010)、《埋地钢质管道风险评估方法》(GB/T 27512-2011)等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对长输(油气)管道、公用管道开展风险评估和基于风险的检验(RBI)。

对使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压力管道的违法行为,各级质监部门应当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长输(油气)管道、公用管道的定期检验质监部门不登记,还要管检验的事?
板凳
发表于 2015-6-25 15:00:19 | 只看该作者
长输管道、公用管道到底属于不属于质监部门监管的对象?感觉国家相关条例和文件规定没有明确。
地板
发表于 2015-6-25 15:49:41 | 只看该作者
谢谢楼主分享,最新的,我们省局都还没有接到文件
6
发表于 2015-6-25 18:53:07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压力管道检验放开了
7
发表于 2015-6-28 21:51:01 | 只看该作者
手伸太长!
8
发表于 2015-6-29 14:31:43 | 只看该作者
9
发表于 2015-7-16 16:12:30 | 只看该作者
就是告诉你暂时不管理了,以后很有可能不纳入监管范围了
质监部门根本没有能力监管这部分油气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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