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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有关于市县级质监部门认证监管职能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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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5-6-29 17:36:4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国质检法函[2005]66号
沙发
发表于 2015-7-1 16:59:24 | 只看该作者
新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统称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定期对所辖区域的认证活动实施监督,查处认证违法行为,并建立相应的监督协调工作机制。

第三十五条 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应当对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实施的认证执法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对所属市、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施的认证执法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对其所属分支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的认证执法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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