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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JZZ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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槽车直接充装应当如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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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5 10:09:35 | 只看该作者
简岩 发表于 2015-7-1 18:54
市场中大罐倒小罐售卖液化气的,肯定也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程与规范,也属于质监部门管辖么?好像是城 ...

经这么一说也有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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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8 06:49:12 | 只看该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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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8 09:41:21 | 只看该作者
槽车向汽车充装,只能取缔,取缔同时,向相关部门通报,如安监委、交通局、公安局,让他们按各自执行的法律查处,如果这个是在公路上发生的事,那根本不是特设安全法管理的问题。就像叉车上了高速,还按特设法查处吗?应按交通管理法了,特设安全法中对特设的使用场所、使用状态都有条件要求,否则就不是特设法管理。举例,如果我买个正规企业生产的压力容器,暂时又用不到,于是我用来盛水,你非要按铭牌标注许可证号的原因要我登记注册,这说不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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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7-8 10:57:58 | 只看该作者
周戎 发表于 2015-7-8 09:41
槽车向汽车充装,只能取缔,取缔同时,向相关部门通报,如安监委、交通局、公安局,让他们按各自执行的法律查 ...

我们也和住建部门联系过,住建说给自己的车加气未发生经营行为,不适用《城镇燃气条例》,不能查处;槽车具备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交通部门也无法管;我们要取缔也要有法律依据吧?这个行为明知道不合规矩,存在安全隐患,就是不知如何办理?希望同行帮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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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8 13:51:03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周戎 于 2015-7-8 22:43 编辑
JZZJ 发表于 2015-7-8 10:57
我们也和住建部门联系过,住建说给自己的车加气未发生经营行为,不适用《城镇燃气条例》,不能查处;槽车 ...


希望对你有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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