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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起诉状
原 告:
被 告:
名 称: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认监委) 质检总局
住 所 地: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
法 人:
电 话:010—82262671
诉讼请求:
一.依法判令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履行在国家汽车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监管中的法定职责:
——调查处理本人举报的国家权威汽车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超资质认定范围出具虚假混凝土搅拌运输车型式检验报告案;
——严格依法认定中国大陆境内所有出具混凝土搅拌运输车“搅拌容积”检验结果的汽车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搅拌容积检验参数均未经资质认定;
——严格依法认定中国大陆境内所有含有 “搅拌容积”检验结果的混凝土搅拌运输车型式检验报告均为虚假检验报告。
二.依法判令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履行在混凝土搅拌运输车强制性认证活动监管中的法定职责:
——依法在混凝土搅拌运输车强制性认证领域实施《机动车辆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汽车产品)》(2008版)第4.2.3条及其附件5《型式试验项目及依据标准》第07—04条的规定;
——按照工信部《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工产业[2009] 第45号的规定和国家标准《专用汽车和专用挂车术语代号和编制方法》GB/T17350—2009第3.1.2.1条和3.1.2.1.14条的规定,依法确认混凝土搅拌运输车属于《机动车辆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汽车产品)》(2008版)第4.2.3条及其附件5《型式试验项目及依据标准》第07—04条所称的罐式车辆;
——严格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地方质检两局进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帐薄以及其他资料,查封、扣押未经认证的产品或者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的规定,依法查封和扣押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
三.本案诉讼费用由本案被告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本人于2014年11月初通过电子邮件,向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送了以下信访举报材料,要求其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关于国家轿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天津) 出具虚假混凝土搅拌运输车型式检验报告的举报材料》的信访举报材料;
——《关于国家汽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长春) 出具虚假混凝土搅拌运输车型式检验报告的举报材料》的信访举报材料;
——《混凝土搅拌运输车产品强制性认证检验机构超资质认定范围出具含有“搅拌容积”这一检测项目/参数的型式检验报告的检控举报材料》的信访举报材《认证机构不依法按照《机动车辆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汽车产品)》的规定进行混凝土搅拌运输车强制性认证活动,导致获得强制性认证证书的混凝土搅拌运输车总质量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举报材料》;
——《关于有关车企使用虚假混凝土搅拌运输车型式检验报告骗取车辆3C的举报材料》。
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复函本人,明确拒绝依法履行职责。
(一)国家认监委拒不依法履行职责,调查有关汽车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混凝土搅拌那运输车型式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
2015年2月12日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回复本人声称:“对于汽车整车产品定型检验报告涉及的其他检验项目(作业噪声和操作系统以外的项目,含搅拌容积)的有关问题,建议向相关主管部门反映。”
(二)国家认监委拒不依法履行职责,依法在混凝土搅拌运输车强制性认证领域实施《机动车辆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汽车产品)》(2008版)第4.2.3条及其附件5《型式试验项目及依据标准》第07—04条的规定。
2015年2月12日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回复本人声称:
根据《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GA802—2008)的相关规定,混凝土搅拌运输车属于特殊结构货车而不是罐式车辆,因此《机动车辆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汽车产品)》(2008版)第4.2.3条及其附件5《型式试验项目及依据标准》第07—04条规定的罐式车辆总容量限值公式不适用于混凝土搅拌运输车。
注:《机动车辆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汽车产品)》(2008版)第4.2.3条及其附件5《型式试验项目及依据标准》第07—04条规定的罐式车辆总容量限值公式:
总容积(m3)≤ 设计载质量 / 所载物质密度 ×1.05
三.行政复议过程及结果
2015年2月26日,本人就上述问题向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提起行政复议。
2015年4月15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国家认监委作出的答复,并告知本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四.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负有对作为实验室和检查机构的汽车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实施监督管理的法定职责,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对有关检验机构出具虚假型式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并依法处理。
(一)国家质检总局规章《实验室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6号第第三十九条规定:
国家认监委依法组织对实验室和检查机构的资质情况进行监督抽查;对不符合要求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二)有关汽车产品监督检验机构的资质是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组织评审颁发的。
(三)有关汽车产品监督检验机构超范围出具含搅拌容积检验参数的虚假报告属于违反《实验室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违法行为,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有责任依法调查处理。
1. 国家质检总局规章《实验室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实验室和检查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技术规范或者标准要求和规定的程序,及时出具检测、校准和检查数据和结果,并保证数据和结果准确、客观、真实。
2. 国家质检总局规章《实验室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实验室和检查机构按照有关技术规范或者标准开展能力验证,以保证其持续符合检测、校准和检查能力。
3. 国家质检总局规章《实验室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第三款规定:实验室和检查机构出具虚假结论或者出具的结论严重失实,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其所取得的资质认定,并予以公布。
五.混凝土搅拌运输车是法定适用于《机动车辆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汽车产品)》(2008版)第4.2.3条及其附件5《型式试验项目及依据标准》第07—04条规定的罐式车辆,搅拌容积为法定认证检测项目。
(一)混凝土搅拌运输车是法定适用于《机动车辆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汽车产品)》(2008版)第4.2.3条及其附件5《型式试验项目及依据标准》第07—04条规定的罐式车辆。
1. 工信部《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工产业[2009] 第45号《罐式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要求》附件1《罐式车辆品种划分表》规定混凝土搅拌运输车属普通罐式车辆。
2.国家标准《专用汽车和专用挂车术语代号和编制方法》GB/T17350—2009第3.1.2.1条规定:
罐式专用运输汽车为装备有罐式容器,用于运输固态、液态和其它介质的罐式车辆。
3. 国家标准《专用汽车和专用挂车术语代号和编制方法》GB/T17350—2009第3.1.2.1.14条规定:
混凝土搅拌运输车为装备有搅拌桶和动力系统等设备,用于运输混凝土的罐式专用汽车。
(二)公安部发布的行业标准《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GA802—2008仅适用于道路交通管理,不适用于强制性产品认证。
《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GA802—2008第一条明确规定:本标准适用于道路交通管理。
(三)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拒不依法在混凝土搅拌运输车强制性认证领域实施《机动车辆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汽车产品)》(2008版)第4.2.3条及其附件5《型式试验项目及依据标准》第07—04条规定的理由不能成立。
(四)搅拌容积为法定认证检测项目。
1. 《机动车辆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汽车产品)》(2008版)第4.2.3条规定:具体检测项目和检测依据见附件5。
2. 《机动车辆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汽车产品)》(2008版)第4.2.3条及其附件5《型式试验项目及依据标准》第07—04条规定的适用于混凝土搅拌运输车的罐式车辆总容量限值公式:
总容积(m3)≤ 设计载质量 / 所载物质密度 ×1.05
六.有关国家级汽车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混凝土搅拌运输车型式检验报告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后果严重。
(6.上述虚假混凝土搅拌运输车型式检验报告填充率不符合标准的要求
(二)国家级汽车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混凝土搅拌运输车型式检验报告造成的严重后果
1.破坏工业和信息化部们对混凝土搅拌运输车辆的公告管理。
2.破坏认监委对混凝土搅拌运输车辆的强制性认证。
3.破坏交通运输部门对混凝土搅拌运输车辆的营运管理。
4.破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混凝土搅拌运输车辆的登记管理。
5.导致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境内所有混凝土搅拌运输车均为存在严重缺陷和致命安全隐患的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道路车辆外廊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04要求的不合格车辆。
七.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拒不依法在混凝土搅拌运输车强制性认证领域实施《机动车辆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汽车产品)》(2008版)第4.2.3条及其附件5《型式试验项目及依据标准》第07—04条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在给本人的回复函中,辩称混凝土搅拌运输车不属于罐式运输车辆,不适用《机动车辆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汽车产品)》(2008版)第4.2.3条及其附件5《型式试验项目及依据标准》第07—04条规定。
八.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未依法履行在国家汽车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监管和混凝土搅拌运输车强制性认证活动监管中保护全国人民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后果严重。
1.破坏工业和信息化部们对混凝土搅拌运输车辆的公告管理。
2.破坏认监委对混凝土搅拌运输车辆的强制性认证。
3.破坏交通运输部门对混凝土搅拌运输车辆的营运管理。
4.破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混凝土搅拌运输车辆的登记管理。
5.导致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境内所有混凝土搅拌运输车均为存在严重缺陷和致命安全隐患的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道路车辆外廊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04要求的不合格车辆。
九.工业和信息化部已经针对国家认监委放纵国家汽车质量监督检验机构与不法车企沆瀣一气,以虚假型式检验报告骗取混凝土搅拌运输车车型公告,破坏公告管理的行为,采取了相应的应对措施。
1.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政策司根据本人的建议责成汽车产品技术委员会召集专门会议商讨对策,该委员会向工信部提交了《关于规范混凝土搅拌运输车产品公告管理的建议报告》。
汽车产品技术委员会在《关于规范混凝土搅拌运输车产品公告管理的建议报告》中强调:
——“部分生产企业和用户片面追求经济效益,混凝土搅拌运输车罐体越做越大,超载运输成为普遍现象。这种现象,一方面使得超载车辆的制动、行驶稳定性等安全性能下降,对道路交通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另一方面,扰乱了正常市场秩序,不能超载的车无人购买、使用”;
——(公告管理部门依据虚假混凝土搅拌运输车型式检验报告中搅拌容积核定的)“公告参数中的搅动容积远小于实际搅动容积。”
2.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政策司根据汽车产品技术委员会提交的《关于规范混凝土搅拌运输车产品公告管理的建议报告》,责成中机车辆技术服务中心于2015年1月7日发布了《关于规范混凝土搅拌运输车〈公告〉管理要求的通知》。
《关于规范混凝土搅拌运输车〈公告〉管理要求的通知》强调在《车辆产品〈公告〉技术审查规范性要求 汽车部分 2012版》中,对混凝土搅拌运输车增加搅拌桶几何容量和搅拌桶填充率要求。
十.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经调查研究确认国家汽车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混凝土搅拌运输车型式检验报告中搅拌容积检验结果与实际严重不符,对公告管理造成了十分恶劣的影响,不得不采取针对性措施纠正的今天,作为国家汽车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的资质审查核准和监管责任部门的国家认监委仍拒不依法履行职责。
出具虚假型式检验报告的汽车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的资质均由国家认监委审查批准。
国家认监委对作为实验室和检查机构的汽车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负有监管职责。
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国家认监委依法履行职责。
此致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
二0一五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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