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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门市的气瓶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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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5-8-17 17:21:2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我局工质所在液化气门市检查中,发现有销售过期气瓶的行为,但充装单位又在异地,想请问各位,我们有没有案件管辖权,如果有,应按什么来处理?
沙发
发表于 2015-8-17 21:34:17 | 只看该作者
我们是市场监管局了,呵呵:如果是炉具、空瓶销售门市,看看是不是超范围经营(工商执照)!或者看看地方的燃气管理办法,属于城建部门管辖吧?
硬座
发表于 2015-8-17 21:34:39 | 只看该作者
我们是市场监管局了,呵呵:如果是炉具、空瓶销售门市,看看是不是超范围经营(工商执照)!或者看看地方的燃气管理办法,属于城建部门管辖吧?
板凳
发表于 2015-8-17 23:13:56 | 只看该作者
特设法八十二条
地板
发表于 2015-8-18 09:03:23 | 只看该作者
过期气瓶是否报废气瓶?如果是,对液化气门市按《特设法》第八十二条处理,同时向异地充装单位所在地的管理部门送达建议书,建议其对充装过期气瓶的行为进行处理。
6
 楼主| 发表于 2015-8-18 15:03:30 | 只看该作者
只是一个行政建议权,没有直接处罚权吧
7
发表于 2015-8-18 16:45:58 | 只看该作者
如果气瓶产权在充装单位,又在异地,你们没有管辖权,只能移送充装单位所在地市场监管局处理。
8
发表于 2015-8-30 22:41:12 | 只看该作者
肯定是超范围经营,从营业执照上下手,因为我们是市场监督管理局了
9
发表于 2015-8-31 14:59:39 | 只看该作者
销售门市的经营内容是经营气体,并不是特种设备,特设法八十二条主要针对经营特种设备来说的,我看不能用。发现超期气瓶,要不要我们市场监管局来管?怎么管?有什么依据?确实大家值得讨论一下。当然经营气体的特别是工业气体单位要取重危化品经营许可证,发证部门是安监局,我们能不管最好。
10
发表于 2015-9-2 09:45:36 | 只看该作者
这种情况是比较复杂的,首先要调查清楚液化气销售门市是否有营业执照并在经营范围内,如无,可用工商查处无证经营行为处理(已合并市场监管局的适用);如有,那么就要调查气瓶产权归属。如气瓶为液化气充装站自有产权气瓶,气站在本地,则处罚本地气站;气站在外地,则移交当地质监部门处理;如气瓶产权为液化气销售门市,则液化气销售门市为气瓶使用单位,可按特设法处罚使用超期未检特种设备;如气瓶产权属于老百姓,则最好移交当地燃气主管部门处理。至于工业气体门市,按照《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第79条,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销售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由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和第80条,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很明显,我们管生产企业,门市归安监部门管。但是第97条又留个尾巴:危险化学品容器属于特种设备的,其安全管理依照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所以,我想气瓶产权是门市或充装站的我们很难推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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