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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企业包括个体户液化气钢瓶使用环节也归特种设备监察部门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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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5-9-8 10:07:3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最近让检查餐饮单位的液化气使用情况,到特种设备工作时间较短,对餐饮企业包括个体户液化气钢瓶使用环节是否也归特种设备监察部门管辖比较模糊,请问各位前辈,这种情况是我们要监管吗?依据是什么?谢谢!
沙发
发表于 2015-9-8 10:58:35 | 只看该作者
质监部门主要做好对液化石油气充装站的监管,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液化石油气充装企业承担液化石油气钢瓶的安全主体责任,我们这里餐饮用户液化石油气钢瓶的管理主要由燃气办和食药部门负责。
硬座
发表于 2015-9-9 08:24:05 | 只看该作者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是安全主体,使用的特种设备要符合国家有关特种设备的管理。使用的气瓶必需是符合规定才能使用。有关气瓶的法规明确的很。要主动学习。家庭使用的气也应该管,可是国家规定用户要使用气站的气,可是气站都不提供气瓶,气瓶是个人的产权,安全责任主体就是个人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好管,是个人特别是千家万户怎么办?
板凳
发表于 2015-9-9 10:51:57 | 只看该作者
按《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理论上气瓶产权应是气站的,由气站承担主体责任,对使用者也有安全义务要求。但现实是,餐饮单位气瓶一般是自己的,出了大事各部门都脱不干系,没有哪条法律明确不该你监管。你理解“对餐饮企业包括个体户液化气钢瓶使用环节是否也归特种设备监察部门管辖比较模糊”,但该其他部门管理这个环节的气瓶的规定也没有。所以,安全是大家的责任,你推不出去的现实责任,还是该管。
地板
发表于 2015-9-24 17:15:24 | 只看该作者
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安委〔2013〕1号文)规定,三、组织机构和职责分工      各地区要成立由建设和市政管理等燃气管理、公安消防、质监、商务、安全监管、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的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如下:

(一)建设和市政管理等燃气管理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提出餐饮场所使用燃气的基本安全要求;督促燃气供应企业与餐饮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督促燃气供应企业按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合同的约定承担用户燃气设施巡检、燃气使用安全技术指导和宣传责任;向社会公示合法燃气供应企业名录;对存在违法违规供气行为的燃气供应企业依法追究责任。
(二)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对餐饮场所的消防安全实施专项监管;依法查处餐饮场所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
(三)质监部门:对餐饮场所使用的判废、超期未检和标记不符合规定的钢瓶出具查验证明,将存在上述问题的钢瓶移送专业检验机构依法处理,并依法追究充装企业责任。
(四)商务部门:负责组织餐饮场所开展燃气使用安全自查工作,主动消除隐患;对未与供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的餐饮场所,督促其与合法供气企业签订安全供用气合同。
(五)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对经有关部门确定,在燃气使用方面存在重大隐患的餐饮场所,依法责令其停产停业或者立即停止使用供用气设施、设备。
(六)工商部门:负责对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餐饮场所依法进行查处。
(七)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未取得卫生许可的餐饮场所依法进行查处。
6
发表于 2015-10-13 20:21:31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地方上的燃气条例有规定吧!
7
发表于 2015-10-20 17:25:59 | 只看该作者
    《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
    第三条 省、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 燃气用户应当配合燃气经营企业入户进行燃气安全检查,遵守安全用气规则,并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盗用燃气、损坏燃气设施;
  (二)用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
  (三)从事危害室内燃气设施安全的装饰、装修活动;
  (四)安装、使用明令淘汰的燃气器具;
  (五)使用超期限未检验、检验不合格或者报废的钢瓶;
  (六)擅自拆卸、安装、改装燃气计量装置和燃气设施;
  (七)加热、摔、砸燃气钢瓶或者在使用时倒卧燃气钢瓶;
  (八)倾倒燃气钢瓶残液;
  (九)擅自改换燃气钢瓶检验标志和漆色;
  (十)在不具备安全使用条件的场所使用瓶装燃气;
  (十一)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第二十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用户可处以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用户可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8
发表于 2015-10-21 08:18:23 | 只看该作者
9
发表于 2015-10-22 10:49:52 | 只看该作者
10
发表于 2015-10-23 11:24:15 | 只看该作者
1《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TSG R5001-2005)明确指出使用单位是指气瓶充装单位、车用气瓶产权单位(或者个人)。
2\《特种设备安全法释义》第154页:“气瓶是气体的包装物,充装单位是气瓶的使用单位,充装是气瓶的使用环节。以液化石油气气瓶充装为例,液化石油气气瓶充装单位是液化气气瓶的使用单位,购买消费液化石油气的餐馆等企业和个人是液化石油气的使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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