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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jackyz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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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企业包括个体户液化气钢瓶使用环节也归特种设备监察部门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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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2-26 11:21:17 | 只看该作者
既然充装单位是使用单位和责任人,那么出了事岂不是还不质监部门监管充装单位不到位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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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5 15:09:10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SXT356 于 2016-5-5 15:10 编辑

充装单位是气瓶使用单位和责任人,餐饮单位和居民是气体使用者。我们只监管气瓶使用单位即充装单位。我们也可以对气体使用者(餐饮单位和居民)进行检查,如发现气瓶超期、无警示标签等问题可以作为证据倒查充装单位,但不能处理气体使用者。
你可以看看一些餐饮单位燃气爆炸事故的处理结果,只要是气瓶充装方面不存在问题的,都没有追究质监责任,相反,只要事故气瓶存在超期等充装环节问题,肯定就会追究质监的监管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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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5 15:13:28 | 只看该作者
(三)质监部门:对餐饮场所使用的判废、超期未检和标记不符合规定的钢瓶出具查验证明,将存在上述问题的钢瓶移送专业检验机构依法处理,并依法追究充装企业责任。

这一条就说的很清楚,质监部门对餐饮场所检查,发现问题要追究充装企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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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5 15:36:13 | 只看该作者
看看这起事故是如何处理的:
西安“11·14”液化石油气泄漏爆炸重大事故调查报告

2011年11月14日7时37分,位于西安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雁塔科技产业园太白路与科创路十字西南角嘉天国际大厦 1#楼一层的个体餐饮商铺,因钢瓶液化气发生泄漏引发爆炸事故,造成11人死亡、31人受伤,12间商铺(约1500平方米)及53台车辆不同程度受损,直接经济损失约990万元。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有关规定,遵照国务院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省委、省政府对事故调查处理的要求,陕西省人民政府成立了由省政府副秘书长孙安会任组长,省安全监管局局长杨达才、西安市副市长朱智生、省安全监管局副局长国强任副组长,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住建厅、省商务厅、省质监局、省安全监管局和西安市安全监管局等部门有关人员参加的西安市“11·14”液化石油气泄漏爆炸重大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邀请检察机关参加。

事故调查组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技术分析、查阅资料、询问有关单位和当事人,查清了事故原因,界定了事故性质,区分了事故责任,提出了对事故责任单位、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和安全防范整改措施,形成了事故调查报告。

一、事故经过及救援情况

(一)事故经过

事发前一天(2011年11月13日)中午11时许,液化气非法经营者郑娟娟指派聘用人员王红仓、张飞驾驶金杯面包车向位于西安市嘉天国际大厦 1#楼一层的樊家腊汁肉夹馍个体餐饮商铺配送2个容量为50公斤的液化气钢瓶(检验编号分别为2#、3#)。运达后,王红仓将钢瓶放置于该店库房内并将3#钢瓶的气相阀与连接燃气软管的调压器进行了安装。安装完成后,王红仓以在3#钢瓶阀口连接处未闻到液化气味为判断依据,向店长刘彦成表示可以安全使用,刘彦成随即签字验收开始使用。22时30分,该店员工关闭营业厅大门,结束当天营业。

2011年11月14日7时02分,樊家肉夹馍科创路店员工王欢打开店门,随手打开电灯进入厨房操作间并接通加热电炉开关。7时20分,王欢打开大厅南侧防盗门(营业厅后门),发现门外公共通道及库房门口有大量雾状气体聚集并伴有浓烈、刺鼻的液化气味便立即返回,慌乱中没有关闭防盗门,致使泄漏的液化气向店内急剧扩散。当王欢返回至店内大厅中央时,遇见同店员工张晓霞(已在事故中死亡),告知其液化气发生泄漏并让其尽快撤离。随后,王欢走出店外,向路边行人询问液化气泄漏处置方法并用手机拨打110、119报警,同时向嘉天物业公司保安人员报告液化气泄漏情况。7时37分发生爆炸。由于事故发生地段处于城市人员密集区,发生时间又正值上班高峰期,爆炸冲击波造成过往行人及在附近公交车站候车人员重大伤亡。

(二)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陕西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省委书记赵乐际作出指示,要求全力抢救受伤人员,抓紧做好现场处置工作,查明发生爆炸原因,及时向社会公布并前往医院看望受伤人员;省委副书记、省长赵正永,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娄勤俭,省委常委、西安市委书记孙清云,西安市市长陈宝根,省政府秘书长秦正、副秘书长孙安会及省、市公安、住建、卫生、质监、安全监管等部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组织指导救援及善后工作。

西安市委副书记董军、副市长朱智生带领公安、消防、卫生等部门迅速出动,全力组织救援。事发5分钟后,第一辆消防车辆赶到现场,消防部门调集周边7个消防中队160名官兵,携带破拆、扩张、生命探测仪等设备仪器,派出6条搜救犬,出动20辆消防车,一架无人搜救飞机参与抢险救援;公安部门出动警力维持秩序、疏导交通;卫生部门出动12辆救护车、45名医护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安排省人民医院、西安交大一附院、高新医院等6所医院参与伤员救治工作。

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骆琳局长、付建华副局长的指示,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四司罗音宇副司长一行二人于15日晨赶到西安指导工作。

截止到12月12日,已有20名伤员治愈出院,11名伤员仍在医院治疗,暂无生命危险,死亡人员善后处理工作已经结束,伤亡人员家属情绪稳定,当地社会平稳有序。

二、事故有关单位及现场勘查情况

(一)事故有关单位情况

1、樊家腊汁肉夹馍科创路店

樊家腊汁肉夹馍科创路店(以下简称:樊家肉夹馍科创路店),位于太白路与科创路十字西南角嘉天国际大厦 1#楼一层10101室。2009年12月16日,嘉天国际大厦1#楼一层10101室商铺业主谈金录委托其妹谈玄与孙连武(樊家肉夹馍科创路店经营者)签订房屋租赁协议,约定孙连武承租经营用房150平米。12月17日,孙连武与西安樊家腊汁肉夹馍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品牌加盟经营合同,有效期为10年,加盟费为5万元,并每年交纳商标管理费1万元,加盟后在内部管理体系中称为樊家肉夹馍科创路店。2010年2月1日,孙连武取得由西安市工商局雁塔分局核发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经营者为孙连武,批准字号名称为西安市雁塔区彩婷小吃店,注册经营场所为西安市雁塔区太白南路216号嘉天国际一楼商铺,主要经营范围为餐饮。2010年3月9日,该店以“樊家腊汁肉夹馍”名称对外营业,共有员工14名,日常管理者(店长)为刘彦成,实际营业地点与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地相同(事故发生时,其店面悬挂的樊家腊汁肉夹馍名称与工商营业执照登记字号不符)。

2、非法液化气经营、配送点

2009年11月,自然人郑卫卫与其姐郑娟娟(二人未经燃气专业培训、不具备燃气从业资格)在无燃气主管部门核发的《燃气安全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工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使用大量超过检验期限及报废的液化气钢瓶,聘用6名不具备燃气从业资格的人员,在西安市新城区八府庄北路西安顺达胶鞋厂内租赁房屋(2011年10月,搬至该路段原西安水泥制管厂内),先后盗用西安陇海液化气站、西安华山液化气储灌站及北方液化气公司名义,非法从事钢瓶液化气的储存、经营活动。经查,“11·14”事故中,发生泄漏的液化气钢瓶(检验编号为3#),正是由该站点以北方液化气公司名义于2011年11月13日向樊家肉夹馍科创路店非法销售、配送的。

事故发生后,公安雁塔分局对该非法液化气经营点设在新城区八府庄北路西安水泥制管厂内的库房进行了搜查,共查获液化气钢瓶326个,其中超过检验期限的钢瓶171个、已报废钢瓶131个。

3、西安嘉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西安嘉天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嘉天物业公司)成立于2006年3月21日,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住所为西安市科创路与太白南路十字西北角新科大厦MINI国度地下一层,法定代表人斯肖聪,经营范围为物业管理及相关配套服务等。2010年11月8日在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换发了《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该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2008年,该公司与嘉天国际大厦建设单位嘉天实业有限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按约定对该大厦1#、2#、3#楼进行物业管理(樊家肉夹馍科创路店物业由该公司负责管理)。

4、西安樊家腊汁肉夹馍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西安樊家腊汁肉夹馍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樊家餐饮有限公司),成立于1997年5月,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住所为西安市莲湖区未央路9号宏林名座21703室,法定代表人张小江,经营范围为餐饮、食品等,目前共有加盟经营店42家。

(二)现场勘查情况

1、爆炸现场位于太白南路与科创路十字西南角的嘉天国际大厦1#楼一层。嘉天国际大厦由3栋框架剪力墙结构高层建筑构成,由东向西依次为1#、2#、3#楼,呈“L”形分布,建筑总面积5.5万平方米。其中,1#楼为商用写字楼,2#、3#楼为住宅楼。该大厦由西安嘉天实业有限公司出资建设,2006年3月,经西安高新区管委会批准立项,2008年3月12日,大厦整体通过高新区公安消防大队消防验收, 2009年12月10日,通过高新区建设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对大厦的竣工验收,2010年5月28日,取得由高新区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事故发生地点位于嘉天国际大厦1#楼,该楼为地下一层、地上25层的商用写字楼,建筑面积2.7万平方米,其中一、二层为临街商铺。爆炸发生后,楼内共有12间经营商铺受到不同程度损坏。

2、爆炸中心位于嘉天国际大厦1#楼一层樊家肉夹馍科创路店操作间。该店呈南北走向,建筑面积为150平方米,分为营业厅和操作间两部分,店内操作间南侧有宽为1.6米、长为20.7米的公共通道。其中,5间店铺(含樊家腊汁肉夹馍店)与通道相邻,除一饰品店外,其他店铺均有后门可进入通道。通道最东侧有主体砖墙封堵,向西20.7米处有木质大门并装有门锁,通道内南侧有公用卫生间和樊家肉夹馍科创路店使用的库房,库房设有木门(详见事故现场平面图)。

3、爆炸发生后,在樊家肉夹馍科创路店内可见大量被炸毁物品及脱落的混凝土砖块,在距离店面正门约15米处的地面上,分别提取到2根与减压阀连接的黑色橡胶皮管,长度分别为17米和19米。经查,现场提取的3个液化气钢瓶存放在该店库房内,其中两个钢瓶(检验编号为:1#、3#)分别用黑色橡胶软管穿过公用通道与店内操作间燃气炊具连接。

4、爆炸现场共提取液化气钢瓶3个,型号均为YPS-50,公称容积118L,鉴定编号分别为:1# 、2#、3#,其中,1#钢瓶出厂编号为00251,只设有气相阀,生产日期为2009年5月,在使用和检验期限内,爆炸后护圈上部变形; 2# 钢瓶只设有气相阀,标识不清,出厂编号及生产日期不详,按有关规定应以报废判定,爆炸后瓶肩及瓶体中部处有磕碰伤; 3# 钢瓶出厂编号00196,生产日期为2006年2月,检验日期不详,为有气相阀和液相阀的双阀结构钢瓶(打开气相阀后排出气态液化气,液相阀下端接有液相管并插入瓶体底部,开启后可排出液态液化气),爆炸后,瓶肩处液相阀根部有三角形烟熏痕迹。

三、事故原因

(一)事故直接原因

樊家肉夹馍科创路店违法使用的3#钢瓶液相阀未完全关闭,致使钢瓶内液化气发生泄漏,且泄漏地点处于封闭状态,泄漏液化气与空气混合后,大量聚集于库房及通道内,员工王欢打开防盗门后,泄漏气体迅速从库房及通道向店内操作间扩散,达到爆炸极限,遇电灯、加热电炉等电器火源,引发爆炸,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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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5 15:37:55 | 只看该作者
(二)事故间接原因

1、有关企业及个人安全责任不落实,安全意识淡薄,非法经营、违法使用液化气。

2、有关监管部门及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到位,致使液化气经营和使用环节监管缺失。

四、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这是一起因有关经营单位及个人安全责任不落实、安全意识淡薄,非法经营和违法使用钢瓶液化气,有关部门及工作人员安全监管缺失、职责履行不到位而导致的重大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事故责任单位及处理建议

1、樊家肉夹馍科创路店。经营及管理者安全意识淡薄,安全责任不落实,自2010年3月开始营业后,即在高层建筑及人员密集场所内违法使用钢瓶液化气,所使用的钢瓶检验检测标识不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在液化气使用过程中未建立液化气安全使用制度,未指定专人进行管理,没有对员工进行必要的操作及安全常识培训,导致液化气泄漏及应急处置不当而引发爆炸,是造成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建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该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2、非法液化气经营站点。郑卫卫、郑娟娟及相关聘用人员,在不具备燃气从业资格,无《燃气安全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盗用其他经营单位名称,使用超过检验期限及报废的液化气钢瓶,非法从事液化气经营活动。在有关监管部门两次向其下达《燃气管理整改通知单》后,上述2人拒不执行整改指令,为逃避打击采取变更经营名称、变换经营地点等方式,继续非法销售钢瓶液化气。特别是违法向禁止使用钢瓶液化气的樊家肉夹馍科创路店配送、安装检验标识不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3#液化气钢瓶,致使发生泄漏,引发爆炸,是造成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建议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西安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对该非法经营点进行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

3、西安嘉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该公司与嘉天国际大厦建设单位嘉天实业有限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该公司负责嘉天国际大厦1#、2#、3#楼所有商铺及写字间的物业管理服务工作。嘉天物业公司没有认真履行协助有关部门进行安全管理的职责, 2011年10月20日,公司副总经理段永兴在签收公安雁塔分局电子城派出所民警高鹏向樊家肉夹馍科创路店下达的《责令改正通知书》后,没有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督促该店进行整改,致使安全隐患未能消除,是造成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

建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房屋管理部门依法吊销嘉天物业公司的《工商营业执照》及相关从业资质。

4、樊家餐饮有限公司。该公司与个体餐饮经营者孙连武签订的品牌加盟经营合同中明确约定,孙连武在加盟后要遵守该公司的管理流程和制度并进入公司管理体系,接受食品卫生、服务质量和安全防范等内容的日常管理。经查,该公司没有认真履行合同条款,对加盟店安全管理不到位,未及时制止樊家肉夹馍科创路店违法使用钢瓶液化气的不安全行为,是造成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

建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樊家餐饮有限公司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二)事故责任人及处理建议

1、孙连武,樊家肉夹馍科创路店经营者。安全意识淡薄,在高层建筑及人员密集场所内违法使用钢瓶液化气,所使用的液化气钢瓶检验检测标识不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同时,在液化气使用过程中未建立液化气安全使用制度,未指定专人进行管理,没有对员工进行必要的操作及安全常识培训,致使液化气发生泄漏及应急处置不当,引发爆炸。其行为严重违反了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五)项,《陕西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四)项、第三十四条第(三)项,《西安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七)项,《西安市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一)项的相关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建议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2、刘彦成,樊家肉夹馍科创路店管理人员(店长)。安全意识淡薄,在高层建筑及人员密集场所内违法使用钢瓶液化气,所使用的液化气钢瓶检验检测标识不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同时,在液化气使用过程中未建立液化气安全使用制度,未指定专人进行管理,没有对员工进行必要的操作及安全常识培训,致使液化气发生泄漏及应急处置不当,引发爆炸。其行为严重违反了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五)项,《陕西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四)项、第三十四条第(三)项,《西安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七)项,《西安市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一)项的相关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建议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3、郑卫卫,非法液化气经营、配送点负责人。在不具备燃气从业资格,无《燃气安全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盗用其他经营单位名称,使用超过检验期限及报废的液化气钢瓶,聘用不具备燃气从业资格的人员,非法从事液化气经营活动,且在新城区建设和住房保障局2次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后,拒不执行整改指令,采取变更营业名称、变换营业地点等方式逃避打击,继续从事非法经营。特别是向禁止使用钢瓶液化气的樊家肉夹馍科创路店(经营场所在高层建筑内)配送检验标识不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3#液化气钢瓶,致使发生泄漏引发爆炸。其行为严重违反了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九)项、《陕西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西安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西安市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的相关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建议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4、郑娟娟,非法液化气经营、配送点负责人在不具备燃气从业资格,无《燃气安全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盗用其他经营单位名称,使用超过检验期限及报废的液化气钢瓶,聘用不具备燃气从业资格的人员,非法从事液化气经营活动,且在新城区建设和住房保障局2次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后,拒不执行整改指令,采取变更营业名称、变换营业地点等方式逃避打击,继续从事非法经营。特别是向禁止使用钢瓶液化气的樊家肉夹馍科创路店(经营场所在高层建筑内)配送检验标识不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3#液化气钢瓶,致使发生泄漏引发爆炸。其行为严重违反了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九)项、《陕西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西安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西安市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的相关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建议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5、王红仓,非法液化气经营、配送点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未经燃气专业培训、不具备燃气从业资格,违法向樊家肉夹馍科创路店配送及安装检验标识不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3#液化气钢瓶,致使发生泄漏引发爆炸,其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西安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五)项,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建议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6、段永兴,嘉天物业公司副总经理,具体负责嘉天国际大厦的安全保卫工作。未能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在明知樊家肉夹馍科创路店违法使用液化气钢瓶的情况下,没有及时上报有关部门,且在签收公安雁塔分局电子城派出所向樊家肉夹馍科创路店下达的《责令改正通知书》后,没有采取有效措施督促该店进行整改,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段永兴已在事故中死亡,故免于追究其责任。

7、张小江,樊家餐饮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作为该公司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没有认真督促公司管理人员加强对加盟店铺的安全检查,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责任。

建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张小江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8、张明,西安市燃气管理中心工作人员。经查, 2011年1月,新城区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发现郑卫卫、郑娟娟非法液化气经营点,向其下达《燃气管理整改通知单》后,派员将通知单报送市燃气监督管理中心,张明、陈永庆接收后,没有将非法经营情况向中心领导汇报,也没有采取任何监管措施,致使该非法经营活动长期存在。同时,张明、陈永庆没有组织对高层建筑及人员密集场所违法使用钢瓶液化气的行为进行查处,致使樊家肉夹馍科创路店长期违法使用钢瓶液化气的重大隐患未得到消除,工作严重失职,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建议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9、陈永庆,西安市燃气管理中心工作人员。经查,2011年1月,新城区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发现郑卫卫、郑娟娟非法液化气经营点,向其下达《燃气管理整改通知单》后,派员将通知单报送市燃气监督管理中心,张明、陈永庆接收后,没有将非法经营情况向中心领导汇报,也没有采取任何监管措施,致使该非法经营活动长期存在。同时,张明、陈永庆没有组织对高层建筑及人员密集场所违法使用钢瓶液化气的行为进行查处,致使樊家肉夹馍科创路店长期违法使用钢瓶液化气的重大隐患未得到消除,工作严重失职,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建议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10、高鹏,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电子城派出所民警。在2011年10月20日对嘉天国际大厦进行消防检查中,发现樊家肉夹馍科创路店在经营中存在未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未组织防火检查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违章使用明火作业及使用钢瓶液化气等违法行为,向该店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后,口头要求整改期限为3天,到期后,高鹏没有按照《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第109号令)的相关要求,到现场进行复查,也未将违法行为向分管领导汇报,并及时通报市政、消防等部门,致使违法行为未得到有效制止,安全隐患未及时消除,其行为违反了《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条、二十二条第(三)项、第三十二条,《陕西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规定》第三条、第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建议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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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5 15:38:49 | 只看该作者
11、高家华,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电子城派出所分管辖区内小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消防监管工作的副所长。未能认真组织开展辖区消防安全检查,没有及时了解民警在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和安全隐患,职责履行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

建议依据《陕西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项,《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高家华行政撤职处分。

12、周克俊,西安市燃气监督管理中心主任。职责履行不到位,对液化气经营市场及使用环节非法违法行为打击、查处工作组织不力,同时,未能严格要求所属人员认真履行燃气非法、违法行为的查处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建议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之规定,给予周克俊行政撤职处分。

13、白建平,西安市市政公用局燃气热力管理处副处长。具体负责对液化气经营行业的管理工作,对未取得燃气安全经营许可证非法从事液化气经营的行为组织查处、取缔不力,履行职责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

建议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之规定,给予白建平行政撤职处分。

14、杨航,西安市市政公用局燃气热力管理处处长。疏于对液化气行业的有效管理,对未取得燃气安全经营许可证,非法从事液化气经营的行为,未采取有效的查处、取缔措施,也没有加强对液化气储配站的管理,致使储配站违法向液化气非法经营点提供气源。同时,没有对高层建筑及人员密集场所违法使用钢瓶液化气的查处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

建议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之规定,给予杨航行政降级处分。

15、薛文武,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电子城派出所所长。作为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主要责任人,对消防安全重要性认识不足,没有认真督促专职消防民警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建议依据《陕西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规定》第三条、第二十三条第(二)项及《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薛文武行政记大过处分。

16、李守恒,西安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雁塔科技产业管理办公室社会事业部部长。没有认真履行辖区内的社会管理职能,对高层建筑及人员密集场所安全检查不到位,没有及时发现和制止樊家肉夹馍科创路店长期使用钢瓶液化气的违法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

建议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给予李守恒行政记过处分。

17、杨来茂,西安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雁塔科技产业管理办公室主任。对辖区安全管理工作领导、组织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领导责任。

建议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给予杨来茂行政警告处分。

18、杨钟,西安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社会管理局副局长。未能认真履行对高新区已开发建设区域的管理职责,没有认真督促、指导高新区雁塔科技产业管理办公室加强辖区内的安全管理工作,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

建议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给予杨钟行政记过处分。

19、杨念田,西安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主任助理,分管社会管理局工作。未能认真督促有关人员加强对高新区已开发建设区域的管理,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领导责任。

建议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给予杨念田行政警告处分。

20、龚坚城,西安市市政公用局主管热力、燃气行业监管工作的副局长。没有认真督促分管的燃气热力管理处及市燃气监督管理中心严格履行对非法经营液化气和违法使用液化气的打击、查处职能,致使液化气经营和使用环节存在监管缺失,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建议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之规定,给予龚坚城行政记大过处分。

以上有关人员的处分依据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关部门作出处理决定。

建议责成西安市市政公用局向市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建议责成西安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向市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六、整改措施及建议

(一)建议立即组织开展城镇燃气行业专项整治。针对西安市“11·14”事故暴露出的问题,建议以市政府名义,由燃气行业监管部门牵头联合公安、消防、质监、工商、安监等部门立即组织开展城镇燃气行业专项整顿,对天然气和液化石油气设施设备进行一次安全检查检测,对不合格的钢瓶等城镇燃气设施设备强制报废销毁,对非法违法经营城镇燃气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取缔,同时建立起互通共享的城镇燃气行业管理台账资料,做到城镇燃气安全的受控、可控。

(二)建立城镇燃气管理部门联席会议制度。鉴于城镇燃气监管部门较多的实际,建议建立各燃气重点市、区(县)两级城镇燃气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燃气行业监管部门为联席会议召集单位,发改、公安、交通运输、环保、质监、广电、安全监管、工商等部门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定期研究解决辖区城镇燃气管理问题,切实形成监管合力。

(三)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汲取事故教训,严格履行燃气市场监管职责,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行动,严厉打击非法充装、储存、经营燃气行为,加强对燃气使用环节的安全检查,严肃查处在高层建筑、人员密集场所违法使用钢瓶液化气的行为。同时,整合、充实全市燃气执法力量,加强与各地区、各部门的联合执法,进一步完善燃气监管体制,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燃气市场监管网络。

(四)燃气经营企业要严格遵守国家、省、市关于燃气经营、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依法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健全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演练,加强对燃气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备,并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严格禁止向超过检验期限、报废及标识不清、来历不明的钢瓶进行液化气充装,共同维护燃气市场的良好经营秩序,确保用气安全。

(五)加大城镇燃气安全科普力度。建议由城镇燃气管理部门牵头组织制作城镇燃气安全使用等科普节目,通过广播电视公益广告、报刊杂志等媒体渠道及政府网站、燃气经营单位平台,加大对广大城镇燃气使用者的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城镇燃气安全使用水平,提高全民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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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21 22:07:59 | 只看该作者
其实私人购买气瓶这事质监部门就可以管,并且能管好!
把充装站控制好就可以了!
法规规定很清楚,气瓶充装站只能充装自有产权的气瓶,违者有罚款的条款!
这样,
充装站会购买足够的气瓶去注册,
然后私人购买的气瓶没人给他们充装,
于是这事儿就成了!
现在我们这边就是这么搞的,
效果还不错!
19
发表于 2016-7-22 08:51:13 | 只看该作者
1.2011年西安“11·14”液化石油气泄漏爆炸重大事故未追究质监部门责任,原因是出事的气瓶是非法液化气经营者提供。
2.芜湖“2015.10.10”重大瓶装液化石油气泄漏燃烧爆炸事故追究质监部门责任,原因是出事的气瓶是合法液化气站配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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