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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辩论第5期:“代销”产品涉嫌违法的行政责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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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5-9-17 22:28:53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案例:A公司经销的某产品涉嫌质量违法被当地市场管理局查处,经调查该产品系B公司送至A公司处,双定口头约定,产品由A公司代销,B公司给A公司一定比例提成费用,B公司非生产厂家,请问:本案行政责任主体是A公司还是B公司,为什么?(说明理由)
     (小编按:好久未发现有意思又典型性的主题了,下午路过执法一群,爬楼看见大家正热火讨论一实践执法案例,觉比较有典型性,讨论有点意思,便顺手牵羊拿来,与原案例稍有修改)
沙发
发表于 2015-9-18 09:16:36 | 只看该作者
代销也是一种销售行为,觉得应该谁销售谁负责,所以行政责任主体是A公司。
硬座
发表于 2015-9-18 11:15:51 | 只看该作者
代销明确是销售行为无疑,实施者为A,这种形式虽然变化了,但销售的本质不变。多数情况是生产-销售这样的递进情况,这个只不过变成了生产-销售-销售的情况而已,就是多了一个中间环节,并不改变什么行为。
板凳
 楼主| 发表于 2015-9-21 15:17:05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mengzhilang 于 2015-9-21 15:20 编辑

   “代销”是一个口头用语,不是法律用语,从词义我们一般理解为“代理销售”,“代理”从代理权限来源分为法定代理,指定代理和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主要用于民诉法,委托代理主要用于民商法,在委托代理中,委托(合同)是代理权产生的基础法律关系,委托与代理联系密切,因此,本案在确定本案违法责任主体之前,我们有必要弄清楚2个问题:
   一什么是代理?
   我们可以通过辨析代理的特征来了解,代理有4个特征:
   1代理人在代理权限(代理权限依据委托合同,合同有书面和口头的)内实施代理行为;
   2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代理行为;
   3代理人以自己的意志与第三人发生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4代理行为的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代理分直接代理和间接代理,前者是代理人以代理人名义对外从事代理行为(鉴于《民法通则》63,65),间接代理是代理人以自己名义从事代理行为(见于《合同法》402,403)。
   要注意 代理的基础来自于委托合同,代理人与被代理人权利义务关系适用于合同法相关规定
  
   二而实践的“代销”情形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委托代理情形呢?
    实践的代销从是否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销售,可以分两种情况:
   1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对外销售;
   这种情形符合民法关于代理的特征,从代理的效果应当归于被代理人的规则看,如涉及产品违法,应当由被代理人承担责任,这个逻辑相当于谁在产品包装上标明生产商谁就要承担产品质量责任一样,不过后者是以包装的外观标识来表明,而前者是以代销行为的外观(自己名义)来表明的。
   2代理人以自己名义对外销售;
   这种情形比第1种要多,看起来与上述说的委托代理中的间接代理情形差不多,合同法委托合同402,403规定了代理的特殊情形——间接代理情形,但实际的这种以自己名义进行的“代销”不是“委托合同”,而是“行纪合同”,两者是有区别的,我们来看合同法对两者的定义:
   396条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414条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委托合同与行纪合同主要有以下区别:
   1合同当事人
   委托合同除特殊情况(间接代理)外,受托人不得已自己名义与第三人签订合同,如销售合同签订后,受托人不是合同一方当事人;而行纪人是以自己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合同订立后,是合同当事人。
   2处理委托实务费用
   委托合同由委托人承担,行纪合同自负
   3自买和自卖
   委托合同中,属于自己代理行为,无效;行纪合同中,除非委托人有相反的意思表示,凡有市场定价的商品,行纪人均可自买或自买,并有权请求报酬
   4有偿无偿
   委托合同可有偿可无偿,行纪合同是有偿的
   5留置权
   有偿委托合同中,委托人不支付报酬,受托人无权留置对方物品;
    行纪合同中 ,委托人不支付报酬,行纪人有权留置对方物品
    根据上述分析,结合实践“代销”的特点(大多有自己经营门面,以自己名义销售,代销费用自负,收取一定提成比例作为报酬,对方不付报酬,有权留置商品等)我们不难得出实践的“代销”大多属于“行纪合同”而非“委托合同”的结论。
    对于构成行纪合同法律关系的“代销”关系,虽然行纪人对内是通过提供销售的劳务来对委托人负责,但由于其是以自己名义进行对外销售,委托人不与消费者发生买卖合同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产品的民事相关责任由行纪人承担,因此,从保护不特定消费者权利而产生的行政责任也应当由行纪人承担,当然,如果委托人同时是代销产品的生产商,则另当别论(产品质量法有明确规定)。
   
地板
发表于 2015-9-21 16:27:05 | 只看该作者
楼主钓鱼?。。。
6
 楼主| 发表于 2015-9-21 17:34:03 | 只看该作者
jlzh 发表于 2015-9-21 16:27
楼主钓鱼?。。。

钓啥子鱼啊,是抛砖引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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