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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特设法83、84条的适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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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5-9-29 10:48:2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对于一个特种设备未进行定期检验的案例,83条第四项和84条第一项是否从在法条竞合,适用那一条更为准确?
沙发
发表于 2015-9-30 08:49:43 | 只看该作者
个人觉得应该按照84条。83条第四项指的是使用单位未申报并接受检验,而84条第一项指的是使用未经检验。
硬座
发表于 2015-9-30 09:15:41 | 只看该作者
按照全国人大法工委的解释应该按84条进行处罚。
板凳
发表于 2015-10-1 17:47:53 | 只看该作者
这个已经有明确答复了的,适用8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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