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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yjd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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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区)质监部门是否具有强制性产品认证执法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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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发表于 2016-3-8 10:57:19 | 只看该作者
现在没问题了,办公厅已发布了修改的通知了 明确赋予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执法资格。
22
发表于 2016-3-22 09:59:16 | 只看该作者
72条没改啊~~~
 第七十二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实施。法律、其他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其他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23
发表于 2016-8-30 09:12:58 | 只看该作者
修改的那条已经授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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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8-31 08:47:51 | 只看该作者
25
发表于 2016-10-20 14:16:26 | 只看该作者
有了,今年李总理已经修改了条例,明确授权县区机构了
26
发表于 2016-12-15 09:06:35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漂流瓶 于 2016-12-19 14:17 编辑

《认证认可条例》修改草案已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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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发表于 2016-12-19 10:57:16 | 只看该作者
学习学习                       
28
发表于 2016-12-19 10:59:30 | 只看该作者
               
29
发表于 2017-3-13 16:02:53 | 只看该作者
:):):):)
30
发表于 2017-3-15 11:34:22 | 只看该作者
条例规定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设立有质监部门的有执法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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