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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区)质监部门是否具有强制性产品认证执法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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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6-2-25 11:33:59 | 显示全部楼层
简岩 发表于 2016-2-23 22:02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

     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 ...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只是部门规章,部门规章是有授权范围及限制的,规章要依据法律、法规行事。只能细化,不能超越!上位法没有授权的执法主体,规章越权授予的,法院不一定认可。
沙发
发表于 2016-2-26 10:18:35 | 显示全部楼层
简岩 发表于 2016-2-25 18:08
人民法院对国务院的部门规章无权审查,对规范性文件人民法院不作为审判依据,但规章是可以直接作为审判 ...

第二节 规章
第八十条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
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

    上边是《立法法》条款,法院不对部门规章审查,可部门规章明显越权、错误,法院可以不参照执行吧。无法律、法规依据的规章设定的事项,都是无效的。法院不执行,法人、企业、自然人都可不执行。就是执法人员也应不执行,选用法律条款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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