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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区)质监部门是否具有强制性产品认证执法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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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6-2-21 12:27:59 | 显示全部楼层
有---对3C产品

理由:《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授权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沙发
发表于 2016-2-23 22:02:3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简岩 于 2016-2-23 22:04 编辑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

     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全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
  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地方质检两局)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负责所辖区域内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和执法查处工作。

    第五章 罚  则

  第四十九条 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由地方质检两局依照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条 列入目录的产品经过认证后 ,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的,由地方质检两局依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予以处理。

    ................

    这不是执法权,是什么权?


    3C产品执法权,并不是《认证认可条例》赋予的,而是依据《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赋予的。

    注意搞清楚:市、县质监部门开展3C产品执法,不是依据《认证认可条例》,而是《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
硬座
发表于 2016-2-25 18:08:03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简岩 于 2016-2-25 18:11 编辑
六月雪 发表于 2016-2-25 11:33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只是部门规章,部门规章是有授权范围及限制的,规章要依据法律、法规行事。只 ...


人民法院对国务院的部门规章无权审查,对规范性文件人民法院不作为审判依据,但规章是可以直接作为审判依据的。国务院部门也可以将法律法规授予的行政权力,委托或下放给下级部门行使。
板凳
发表于 2016-2-28 10:42:12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简岩 于 2016-2-29 20:54 编辑
六月雪 发表于 2016-2-26 10:18
第二节 规章
第八十条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 ...


质检总局3C规定,既没有“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
也没有“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
还没有“超越”法律法规授予本部门的行政职权。
并没有违反立法法。
仅是对行政法规赋予中央一级部门以及省市一级部门的“部分”行政职权,进行了授权或委托,扩大至可以由市县、级部门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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