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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20160206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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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30 16:33:32 | 显示全部楼层
办一个未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案件,从立案调查到处罚决定下达结案没十天半月是不行的,可法律规定最高罚款不超过一千元,在财政不拨款,体制不理顺的前提下,让基层人员喝西北风呀。查办的企业说了,我们按规定去配合你们执法、检查、处罚、结案,按规定要求来,你查你的,我继续干我的,你不能一年下来都办我的案件吧,最多三五起,我也最多受处罚三五千足够了,怕啥?如果取证每年审查光是审查验收等费用加起来,也不止五千元,所以,不怕查。
高高在上的那些老爷们只会站在高处~~~~,做一些不切合实际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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