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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认证认可条例》赋予了县级以上质监部门的执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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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4 14:45:31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五条中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使县级以上质监部门依据《认证认可条例》办理处罚案件地位不再尴尬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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