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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认证认可条例》赋予了县级以上质监部门的执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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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28 14:12:28 | 显示全部楼层
国家认监委官网3月2日消息,为了依法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国务院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价格改革和实施普遍性降费措施涉及的行政法规进行了清理。根据清理结果,国务院于2016年2月6日发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6号) (以下简称《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决定》对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在内的66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共修改9条(第9-13条、第26条、第46条、第55条、第58条),主要涉及以下内容:1、认证机构设立由“先证后照”修改为“先照后证”;2、认证机构审批时限由90日缩短为45日;3、取消境外认证机构设立代表机构的审批;4、取消认证标志备案; 5、取消认可证书格式和认可标志的式样批准;6、明确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授权对认证活动实施监管的地方认证监管部门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设在地方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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