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热讯社区

 找回密码
 注册
查看: 10725|回复: 7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对《认证机构管理办法》部分罚则的合法性疑问

[复制链接]
楼主
发表于 2016-3-28 10:00:06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简岩 于 2016-3-28 10:23 编辑

敢于质疑,本身就是一种法治精神。

总局有些部门规章,确实存在与上位法规定不一致或冲突的情况。

例如,《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制定于《特种设备安全法》之后,与《特种设备安全法》同时实施,但该规定的第四十条第一项,关于使用使用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大型游乐设施的处罚,与《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不一致,所以肯定是无效的。

还有,总局修改后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条例实施办法》的部分处罚条款,包括其中的部分处罚种类,都与上位法《条例》的规定不一致,形成了矛盾和冲突,所以在法律地位上实际也是无效的。

如果依据这些规章的那些条文进行处罚,一旦发生行政诉讼到了法院,很简单必败无疑!因为所依据的处罚条款,违反了上位法的具体规定。

不要迷信总局,总局不是神,立法上也会犯错。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小黑屋|Archiver|手机版|质量热讯 ( 豫icp备13000103-1号 管理员邮箱:service@cnqol.com )

GMT+8, 2024-5-10 02:56 , Processed in 0.977177 second(s), 12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