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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计量法实施细则中的“全部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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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8 09:35:38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简岩 于 2016-4-8 09:52 编辑

http://www.shzj.gov.cn/art/2008/1/12/art_2864_40.html

该行政处罚的条件是:(1)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2)或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

当事人是否使用了不合格计量器具?或对计量器具的准确度进行了破坏?

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是指使用了未经检定的计量器具,或使用了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
如果当事人开始使用时,计量器具经过了检定,而且当时检定结果是合格的计量器具,即使现在发现该计量器具不合格了,也未构成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

如果使用的是经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在检定周期内使用中,现在经检定发现它不合格了,而且没有发现当事人存在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的作弊行为及证据,或者没有发现当事人明知该计量器具在检定周期内但已不合格了仍要继续使用的情况,则当事人也未构成违法行为。

没有违法行为的事实和证据,则不能进行行政处罚。但给当事人如果造成了损失的,仍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行政责任与民事责任是两个概念,没有违法行为的不承担行政责任,但不等于不需要不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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