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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纯电动汽车”标注“蓄电池观光车”的违法行为定性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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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6 23:24: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于“纯电动汽车”标注“蓄电池观光车”的违法行为定性探讨
    目前市场上一些以可充电蓄电池作为驱动电能,通过电轮机驱动的四轮车辆, 车牌挂“电动汽车”或“电动观光车”,如唐骏电动汽车等,企业和经销商宣传购买此类车辆后不用上牌和驾驶证就可上路行驶,吸引了部分消费者进行购买,但通过部分消费者投诉举报反映这些车辆的合格证标注的产品名称是“蓄电池观光车”,而非“电动汽车”,对于企业的这种行为应该如何定性处理呢?本文将从分析纯电动汽车和蓄电池观光车的特性入手,进一步分析两者区别,结合相关法律规定,探讨如何对这种违法行为定性。
一、关于纯电动汽车的定性
(1)纯电动汽车属于机动车,系纳入CCC强制性认证管理目录产品
根据国家标准GB7258-2012《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3.1对“机动车”的定义(由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包括汽车及汽车列车、摩托车、拖拉机运输机组、轮式专用机械车、挂车。),机动车明确包括了汽车,而在该标准对汽车的分类定义中,包括了对“纯电动汽车”的定义(由电动机驱动,且驱动电能来源于车载可充电蓄电池或其他能量储存装置的汽车。),因此,纯电动汽车只是汽车的一个类别,汽车属于机动车的一个类别,因而所有纯电动汽车属于机动车,而机动车属于纳入CCC强制性认证管理目录产品,根据认证相关规定,机动车生产企业在出厂、销售之前是必须先行通过机动车的CCC强制性认证。
(2)纯电动汽车属于新能源汽车,国家对新能源汽车产品实行准入管理。
工信部于2009年6月17日发布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第三条对新能源汽车进行了定义,新能源汽车是指采用非常规的车用燃料作为动力来源(或使用常规的车用燃料、采用新型车载动力装置),综合车辆的动力控制和驱动方面的先进技术,形成的技术原理先进、具有新技术、新结构的汽车。包括混合动力汽车、纯电动汽车(BEV,包括太阳能汽车)、燃料电池电动汽车(FCEV)、氢发动机汽车、其他新能源(如高效储能器、二甲醚)汽车等各类别产品。从定义中可以看出,新能源汽车是明确包括了“纯电动汽车”。 根据该《规则》第四条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实施新能源汽车企业及新能源汽车产品准入管理,因此纯电动汽车已纳入新能源产品准入管理,相关生产企业未经准入许可,不得生产。
二、关于蓄电池观光车的定性
蓄电池观光车属于特种设备。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条规定,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根据国家质检总局文件国质检特〔2010〕22号《关于增补特种设备目录的通知》, “蓄电池观光车”和“内燃观光车”同属于“场(厂)内专用旅游观光车辆 ”类别,而“场(厂)内专用旅游观光车辆”和“场(厂)内专用机动工业车辆”两个类别同属于“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九十九条(八)项对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定义,是指除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仅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的专用机动车辆。因此,蓄电池观光车属于特种设备,其生产、经营、使用适用特种设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三、“纯电动汽车”和“蓄电池观光车”的主要区别
    1产品功能属性不同
    “纯电动汽车”属于机动车,可上道路行驶,可用于生产、生活消费;蓄电池观光车是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属于特种设备,不能上道路行驶,仅限于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一般不宜作为个人生活消费品使用。
    2行驶设计最高速度不同       
“纯电动汽车“设计速度至少在80公里/小时以上,而依据最新的GB/T21268-2014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通用技术条件,蓄电池观光车的最高车速不超过30公里/小时(依据原来GB/T21268-2007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通用技术条件,蓄电池观光车的最高车速不超过50公里/小时)
3 要求驾驶资质不同
由于 纯电动汽车属于机动车,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规定,驾驶纯电动汽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而蓄电池观光车属于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八条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以下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四、案件定性的难点
通过上述对纯电动汽车和蓄电池观光车的分析,可以看出两者特性完全不同,个人认为:根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以及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对“以假充真”行为的解释,“指以此产品冒充与其特征、特性等不同的他产品,或者冒充同一类产品中具有特定质量特征、特性的产品的欺诈行为。”,对于 在“纯电动汽车”的合格证上标注“蓄电池观光车”的行为,应当以“以假充真”定性。但从具体执法实践来看,这一定性的成立要依次首先解决两个问题:
1、涉案产品是否属于“纯电动汽车”。执法实践中企业或经销
商为逃避行政处罚,会申辩说他们是生产、经销产品不是电动汽车而确属于“蓄电池观光车”,这里就涉及执法办案一个最基本的事实问题判断:涉案产品到底是个什么东西?这个其实可以通过委托相关机动车检验机构作出技术鉴定。
2、在“纯电动汽车”的合格证上标注“蓄电池观光车”的行为是否构成“冒充”?
在涉案产品被证明属于“纯电动汽车”的情况下,如果单单看在“纯电动汽车”的合格证上标注“蓄电池观光车”的行为,根据两者特性的明显区别以及产品合格证作为产品的一个重要凭证所赋予产品的“外观”属性,是足以判断构成“冒充”的(观光车冒充电动汽车),但法律没有规定产品标识都必须印在产品合格证上(有的产品合格证没有任何产品信息,如仅标注“本产品经检验合格”;有的产品合格证包括了产品的大部或全部信息,如机动车合格证。),企业可能在涉案产品的车身标牌或产品说明书上表述的产品名称是“电动汽车”而不是“观光车”,企业会以此申辩说不构成冒充。那这里就有一个关键性问题:是以产品合格证上表述的“蓄电池观光车”还是以车身铭牌或产品说明书上表述的“电动汽车”来判断产品的“外观”属性呢?如果以前者,则涉案产品“外观属性”与实际相符,不构成冒充;如是后者,则涉案产品“外观属性”与实际不符,构成冒充。这里涉及一个取舍标准问题,个人认为应当以产品检验合格证表述的名称作为判断标准,因为产品检验合格证基于本身具有的证明产品质量符合规定要求的凭证,如本身另外承载了产品的名称、标准等产品信息,相比产品标牌或产品说明书,就更具有法律效力。(而实际上如机动车的整车合格证,不仅是产品的重要凭证还是上户的必要凭证)
值得注意的是本文关注的焦点只是企业在产品合格证上的虚假标注行为如何定性问题,但实际涉案行政违法行为不止一个,如若委托鉴定涉案产品为机动车性质的“纯电动汽车”,相对人还可能涉嫌未经CCC强制性认证擅自出厂、销售以及未经工信部新能源车准入许可生产等,另外,上述合格证上有的还表述了引用的标准号和标准名称(但表述中文名称不全),但由于GB/T21268-2014《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通用技术条件》替代了GB/T21268-2007标准,新标准对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进行了重新定义,明确车辆类型为6座以上,23座以下的非封闭型乘用车辆,无证的电动汽车企业很难再以“蓄电池观光车”为幌子进行销售,在合格证上标注“蓄电池观光车”的行为能会越来越少,而另标注“新能源车”之类抽象表达的产品名称,同时故意不标注产品执行的标准,对于这类行为,关键仍然是要准确认定涉案产品的属性,在此基础上才能准确适用相关法律法规,因篇幅所限,这里就不一一细说了。
一家之言,仅供参考,欢迎大家拍砖指教。
                                                                                              梦之狼
                                                                                            2016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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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9 11:20:07 | 显示全部楼层
顶!d=====( ̄▽ ̄*)b
发表于 2016-5-9 15:45:06 | 显示全部楼层
其实这种车不伦不类,是一种为满足老年人需要制造的低速电动汽车,山东省有一个专门的地方条例界定了他。正规大厂生产的该种车价廉物美,很受老年人的欢迎,咱就睁只眼闭只眼,不必跟老年人过不去了。
发表于 2016-5-10 16:36:48 | 显示全部楼层
安全性有待加强
 楼主| 发表于 2016-5-11 08:29:28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很难受 发表于 2016-5-9 15:45
其实这种车不伦不类,是一种为满足老年人需要制造的低速电动汽车,山东省有一个专门的地方条例界定了他。正 ...

上面说的车我们这里年轻人买的多,你说的老年车和这个也差不多,我们这里也有卖的,不过小多了
发表于 2016-5-11 14:07:49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我很难受 于 2016-5-11 15:28 编辑
mengzhilang 发表于 2016-5-11 08:29
上面说的车我们这里年轻人买的多,你说的老年车和这个也差不多,我们这里也有卖的,不过小多了


年轻人嫌他车速低,老年人考不出驾照用它代步。该种车山东时风与河北御捷最具代表性。那种油车冒充的速度快不合法,应该彻查。
发表于 2016-5-11 15:30:34 | 显示全部楼层

正规大厂出的安全性刚刚的,速度很慢,而刹车采用前碟后鼓还带真空助力。
发表于 2017-8-4 11:26:58 | 显示全部楼层
今天重新读这个贴子,还是觉得受用,感谢楼注
 楼主| 发表于 2017-9-22 16:20:08 | 显示全部楼层
江南水 发表于 2017-8-4 11:26
今天重新读这个贴子,还是觉得受用,感谢楼注

发表于 2018-9-18 09:47:20 | 显示全部楼层
其实这种车不伦不类,是现有社会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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