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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dtm12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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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局回复,特种设备检验、监察和执法的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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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发表于 2016-6-28 16:09:51 | 只看该作者
简岩 发表于 2016-6-23 18:42
现在地方上都不再领质检总局执法证,因为本省地方性法规规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行政执法,必须领取和出示省 ...

同样的问题
12
发表于 2016-6-28 16:19:06 | 只看该作者
“持有中国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证件的行政执法人员可以进行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并对检查发现的特种设备行政违法行为实施现场处罚或立案处罚;发现需要发出安全监察指令等情况,及时通知安全监察机构作出相应的具体行政行为。”也就是说执法机构不能开具指令书,只能安全监察机构开具指令书,是吧?
13
发表于 2016-6-29 15:51:39 | 只看该作者
有回复文件吗?请传上来。
14
发表于 2016-7-1 15:49:59 | 只看该作者
把简单的问题复杂化,把复杂的问题简单化,这就是质量技术监督工作。
15
发表于 2016-7-1 16:49:44 | 只看该作者
    这已经很明确了,执法人员负责特种设备案件的行政处罚,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负责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进行安全监察,并负责的隐患整改。
16
发表于 2016-7-4 08:35:45 | 只看该作者
总局的回复很巧妙,既承认了40号文件的有效性,又没有否认行政执法证从事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因为如果有一个持监察员证和一个只持行政执法证的人同行的话,这个检查完成没得问题!
17
发表于 2016-7-4 10:30:36 | 只看该作者
问题是,地方发的行政执法证件(不是中国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证件),能否照此办理?
18
发表于 2016-7-4 14:22:14 | 只看该作者
该文件明显是违法的,无论从《特种设备安全法》还是《行政处罚法》,都没有规定在特种设备监督管理行政机关机构内部的一个机构要如何去进行检查或监察,按照国家局这种说法要是这样那全国就乱套了,银监局可弄一套,安监局一套。这个文件明显的是国家局这些糊涂蛋们,特别是国家局特种设备监察局不想放权,乱作为,懒作为的明显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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