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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wubin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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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达指令书是否还需要同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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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22 14:48:31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山水书生 于 2016-7-22 14:55 编辑
32253990 发表于 2016-7-22 12:15
严格的说。。。到处都是违法行为,涉及到使用特种设备的生产企业,有几个没有违法行为的?连法律都严格遵 ...


另外该位同行的地区,在涉及到特种设备安全使用、安装、维修等等活动,如果普遍存在违法行为,而且连正常的行政执法都开展不了,那倒是要从自身查找原因开始了!!!
12
发表于 2016-7-22 21:20:25 | 只看该作者
执法工作这么多年了还不明白呀,不会是新手吧!你真以为是法制社会呀!以后可能是但以前的确是人治呀!现在谁还敢办案,正规办,不好整治,不正规办,正在搞依法行政!特种设备更是不好管,各路神仙不好惹!
13
发表于 2016-7-24 23:15:19 | 只看该作者
如果想走行政处罚的程序,还是做现场检查笔录。指令的作用类似现场处罚,应用的不同,监察与执法的程序及文书略有不同,如果同时搞的话,建议还是用执法的文书加指令。
14
发表于 2016-7-25 09:32:35 | 只看该作者
山水书生 发表于 2016-7-22 14:48
另外该位同行的地区,在涉及到特种设备安全使用、安装、维修等等活动,如果普遍存在违法行为,而且连正 ...

这位领导不知道基层苦啊
看看管理网上超期未检的设备数量,再查查有往年有多少告知的设备没办登记的
再就是按照现场检查规则对涉及企业认真查一查,不要做在空调屋里想当然哦
15
发表于 2016-7-25 11:05:09 | 只看该作者
建议认真阅读《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里面说的很明白,部门规章,应该遵守。立案处罚案件,可以移交执法机构。执法机构去的什么现场,写的什么笔录?舍身堵抢眼吗?
16
发表于 2016-7-25 13:00:01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山水书生 于 2016-7-25 13:02 编辑
32253990 发表于 2016-7-25 09:32
这位领导不知道基层苦啊
看看管理网上超期未检的设备数量,再查查有往年有多少告知的设备没办登记的
再 ...


本人质监在一线稽查21年整,直至近期达到退休年龄,值得说明的是本人在稽查一线干到法定最后一天。21年最基层一线稽查中,查办关于特种设备违法案件数量应该也在数百件了。行政执法案件的查处和办理,一要看地方政府执法大环境,二要看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和水平。在人为的干扰行政执法环境中,如何声张正义、依法行政也是展示和表现我们行政执法人员的工作能力和素质的重要部分!!
17
发表于 2016-7-27 09:37:04 | 只看该作者
既然是按照《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进行检查,就应该比较明确了。第十九条要求将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处理措施等汇总后,填写《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记录》,记录双方签字。在该规则所给出的统一的《检查记录》中处理措施一栏,第一个就是下达监察指令书。所以个人认为现场检查记录是下达指令书的前提,除《规则》第二十二条的情况外,都应先做现场检查记录,再下达指令书。而楼主所说的现场检查笔录,是质监文书的一类,既然特种设备有专门规定,就应按特种设备文书来做,不用再做一遍现场检查笔录。当然,我也是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新兵,见解不到之处请海涵。
18
发表于 2016-7-29 10:19:38 | 只看该作者
不需要制作现场检查笔录。指令书整改期限到期后,执法人员对企业整改情况进行复查,此时需要制作现场检查笔录,记录企业整改情况。整改且符合要求,该隐患消除,归档.企业未整改或整改不符合要求,立案进行处罚程序。
19
发表于 2016-8-12 22:33:21 | 只看该作者
质监系统的内部部门利益垄断让人叹为观至!
草草的看了一下楼上诸位观点,得出结论,尽管不乏执法老手,但是没有一个从事过特设监管工作的。按现场监督检查规则第十九条,特设监察人员在进行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时,检查人员将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处理措施等信息汇总后,填写《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记录》。这个现场检查记录对监察人员履职尽责后,免于责任追究的保护。下达指令书除了现场检查外,依托信息化系统或特检机构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可以不经现场检查直接下达指令书的。此时是没有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记录文书。而特设科将特设案件移交稽查部门进行查处,稽查部门对相对人进行现场检查,应该当制作现场检查笔录。也就是说特设科没有制作《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记录》时,或特设科在现场检查对违法证据取证有所遗漏时,稽查应该制作现场检查记录,固定违法证据。
20
发表于 2016-8-13 15:29:03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简岩 于 2016-8-13 15:40 编辑

个人认为:仅就特种设备监管而言,下达指令书的前提,是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记录》或特种设备监管信息系统提供的有关事实证据,不一定非得制作执法案件查处中的《现场检查笔录》等。

但从安全监督和执法案件互相衔接的部门执法行为来讲,最好是一起同时制作并互为补充,固定好第一现场的有关证据,以后在案件办理环节,就不需要重新再制作有关笔录了。包括调查询问笔录,也可以一起制作,省的将来案件办理时再重新取证,也不容易失掉第一现场。

安全检查记录格式文书,仅是一种结论性的文书,从办案证据的角度来讲,可能其原始性、客观性、证据性还不够充足。应当由更加直接和原始在证据来支持。

安全监督和案件办理,对执法部门内部而言,往往可能是两个机构或工作环节,但对于一个执法部门整体来讲,都是一种行政执法行为和外部行政行为,没有必要进行区别。

至于在文书记录中,注明出示执法证件、说明来意等内容,仅是一种完善、规范、全面的表述及记录,无论是监管行为还是办案程序,写不写这些内容,只要实际上做了,写不写不重要,对于案件实质性的证据,并没有多大影响,最多是一些不完善或瑕疵缺陷,并不影响执法的有效性和案件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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