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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wubin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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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达指令书是否还需要同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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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8-16 16:00:17 | 只看该作者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实施特种设备行政处罚工作的意见》2004年2月2日 国质检法〔2004〕40号)
八、实施特种设备行政处罚,应当使用统一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文书。安全监察机构和专职执法机构在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过程中记录现场监督检查情况,以及安全监察机构发出安全监察指令,应当使用总局统一制定的《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记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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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9-5 11:10:59 | 只看该作者
感谢大家的积极讨论,我认真学习了大家的意见,我认为:安全监察人员依据《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第19条填写了《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记录》,不需要同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理由如下:
1.按照《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第22条,通过信息化系统或特检机构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可以不经现场检查直接下达指令书的,此时是没有《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记录》、《现场检查笔录》等文书。
2.依据《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第35条“除本规则所附专用文书外,检查使用的调查笔录、通知书、查封扣押文书、封条、续页、案件移送书、送达回证等其他文书,应采用监管部门统一执法文书。”并未列举《现场检查笔录》,因此我理解《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记录》为专用文书,如有此文书不需要另外制作《现场检查笔录》。
3.移交稽查部门进行查处的案件,应当由专职执法机构按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进行办理,如进行了现场检查,应该当制作《现场检查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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