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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纠正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行政许可事项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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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6-7-28 14:03:05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 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严格讲,这不属于行政许可。多数省也未列入行政许可权力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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