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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容器已经报停,却仍在使用如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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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6-12-9 17:07:24 | 显示全部楼层
《压力容器使用管理规则》第三十五条规定:“压力容器拟停用1年以上的,使用单位应当封存压力容器,在封存期30日向登记机关报停手续,并且将《使用登记证》交回登记机关。重新启用时,应当参照定期检验的有关要求进行检验。检验结论为符合要求或者基本符合要求的,使用单位到登记机关办理启用手续,领取新的《登记使用证》。”根据此条款,如果已办理停用1年以上的,检查时发现在使用的,可以用《特种设备安全法》第84条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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