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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出租问题请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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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6-10-21 10:39:3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甲承包乙的冷藏厂,签订了承包合同。冷藏厂里有压力管道、压力容器未检验。
    那么乙是不是特种设备出租单位?
    如果乙是特种设备出租单位,那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特种设备在出租期间的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义务由特种设备出租单位承担,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假设当事人没有约定,那乙就应该承担出租期间的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义务。现在发现冷藏厂内的压力管道、压力容器未检验,是不是应该处罚乙?按照哪一条处罚呢?
沙发
发表于 2016-12-14 16:20:47 | 只看该作者
乙是特种设备出租单位。如果乙方在出租时相应的设备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则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第28条的规定;如果出租时设备均检验且在有效的检验周期之内的,则要看双方的承包合同来区分相应的责任。
硬座
发表于 2017-2-15 14:45:51 | 只看该作者
这不是单纯的特种设备出租,而是整个厂子的出租,不能简单的认定为乙方出租特种设备。承包合同中肯定有关于设备、资产、证照等方面的约定,应当按合同的约定来确定设备使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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