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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内机动车还需要监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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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6-12-7 10:43:3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我们单位对场内机动车的解读严格按照目录上的定义,除道路交通、农用车辆外仅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内使用的专用机动车辆,只要企业说车要开上道路,就不属于特种设备,随便它在路上大摇大摆地开。请教一下同行们是怎么监管的??
沙发
发表于 2016-12-7 15:04:50 | 只看该作者
一直都要呀
硬座
 楼主| 发表于 2016-12-7 17:36:15 | 只看该作者
使用单位只要一句“我的车要开上路”就能把监管人员打发回去
板凳
发表于 2016-12-8 08:21:06 | 只看该作者
在路上大摇大摆,不管
地板
发表于 2016-12-8 09:01:36 | 只看该作者
只管场内使用的叉车。
6
发表于 2016-12-8 16:35:16 | 只看该作者
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是不允许上道路的。
7
发表于 2016-12-9 16:09:25 | 只看该作者
根据《特种设备目录》场(厂)内机动车:类别为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机动工业车辆 品种:叉车这二类。这二类车辆如果开上公路则不属于我们管辖范围之内,但一旦进入工厂厂区、旅游景区等特定区域使用的,对不起,就是我们管辖范围之内了,使用单位不得拒绝接受检查。
8
 楼主| 发表于 2016-12-19 17:46:23 | 只看该作者
萧山雷公 发表于 2016-12-9 16:09
根据《特种设备目录》场(厂)内机动车:类别为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机动工业车辆 品种:叉车这二类。这 ...

目录上的定义是“仅”在特定区域内使用,就拿很多门市上的叉车来说,经常在马路上开,算不算嘛
9
发表于 2016-12-30 16:28:50 | 只看该作者
在马路上开的话,就不属于我们管辖范围之内了。这是交警部门管理的
10
发表于 2017-1-3 12:03:43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acbsyw 于 2017-1-3 12:05 编辑

(六)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部门对瑞海公司日常监管缺
失。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未按照《特种设备安全
法》第 57 条第 1 款②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
549 号)第 4 条③的规定,对天津港区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进行
监督检查,致使天津港区内作业的特种设备长期未按规定在特种
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并接受日常监管。未按职责对滨海新
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工作指导检查,对其存在的问题失察。

滨海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未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 57 条第 1 款④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 549
号)第 4 条⑤的规定,对瑞海公司进行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检查,
未及时发现并依法处理瑞海公司使用的部分叉车和集装箱正面
吊未依法办理使用登记,特种设备及其操作人员、管理人员处于
管理空白状态,存在无证上岗的问题。未严格履行本部门“三
定方案”中的“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工作并监督管理,承担依
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的责任”的职责,未严格执行《公司登
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51 号)第 20 条第 2 款第 8 项①、
《公司法》第 10 条②的规定,在瑞海公司工商登记注册时未
发现登记住所不具备企业开展经营活动的条件和住所证明材料
无日期等不符合法定要求的问题;对瑞海公司的日常监管缺失,
未及时发现并处理瑞海公司异地无照经营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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