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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内机动车还需要监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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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7-1-3 12:03:43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acbsyw 于 2017-1-3 12:05 编辑

(六)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部门对瑞海公司日常监管缺
失。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未按照《特种设备安全
法》第 57 条第 1 款②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
549 号)第 4 条③的规定,对天津港区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进行
监督检查,致使天津港区内作业的特种设备长期未按规定在特种
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并接受日常监管。未按职责对滨海新
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工作指导检查,对其存在的问题失察。

滨海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未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 57 条第 1 款④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 549
号)第 4 条⑤的规定,对瑞海公司进行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检查,
未及时发现并依法处理瑞海公司使用的部分叉车和集装箱正面
吊未依法办理使用登记,特种设备及其操作人员、管理人员处于
管理空白状态,存在无证上岗的问题。未严格履行本部门“三
定方案”中的“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工作并监督管理,承担依
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的责任”的职责,未严格执行《公司登
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51 号)第 20 条第 2 款第 8 项①、
《公司法》第 10 条②的规定,在瑞海公司工商登记注册时未
发现登记住所不具备企业开展经营活动的条件和住所证明材料
无日期等不符合法定要求的问题;对瑞海公司的日常监管缺失,
未及时发现并处理瑞海公司异地无照经营的违法行为。
沙发
发表于 2017-1-3 12:08:38 | 显示全部楼层
工商和质检部门(9 人):
1.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人员(3 人)。
(115)李荣强,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
委员、副主任,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党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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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局长。履行职责不到位,对有关人员未认真审核瑞海
公司工商注册登记申请材料、未发现其擅自变更经营住所、
未对瑞海公司特种设备使用情况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
况开展监督检查等问题失察。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116)苑纳新,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党委委员、副局长。任天津市滨海新区工商局副局长兼滨海
新区工商局塘沽分局局长期间,履行职责不到位,对有关人
员未认真审核瑞海公司工商注册登记申请材料的问题失察,
对该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擅自变更经营住所的问题失察。对上
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117)潘维生,中共党员,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和质量
监督管理局质量管理处处长。任滨海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
理局塘沽分局局长期间,未认真履行职责,未组织对瑞海公
司特种设备使用情况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开展监督
检查。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2.给予诫勉谈话或批评教育的人员(6 人)。
(118)张文树,中共党员,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和质量
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对特种设备监督处和塘沽分局人员不正
确履行职责、未按规定对瑞海公司使用特种设备及操作人员
持证上岗情况进行监管等问题失察,建议给予诫勉谈话。
(119)郑博文,中共党员,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和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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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管理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处处长。任该局行政审批处处长
期间,对东疆港办事处工商注册工作指导不力,建议给予诫
勉谈话。
(120)张卫东,中共党员,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和质量
监督管理局认证认可处处长。任该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处
长期间,未督促塘沽分局对瑞海公司使用特种设备及操作人
员持证上岗情况进行监管,建议给予诫勉谈话。
(121)杨文利,中共党员,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和质量
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副处长。未安排人员对瑞海
公司使用特种设备及操作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进行监管,建议
给予诫勉谈话。
(122)仇福河,中共党员,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和质量
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主任科员。未对瑞海公司使
用特种设备及操作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进行监管,建议给予诫
勉谈话。
(123)张东风,中共党员,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和质量
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处主任科员。对瑞海公司工商注册登记
材料审查不严,对瑞海公司擅自变更经营住所的问题失察,
建议给予诫勉谈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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