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热讯社区

 找回密码
 注册
查看: 20759|回复: 5

老话题:适用《计量法细则》以外的法律罚款万元以上的计量案件是否需报省局批准?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6-12-16 14:41: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六十条第一款  本细则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决定。罚款一万元以上的,应当报省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决定。

2、“国家质检总局法规司2001年11月2日便函”
问:办理计量违法案件罚款超过1万元时是否要报省局决定?
答:各级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查处计量违法行为,适用处罚决定程序时,应当区分以下二种情况:一、依据《计量法实施细则》,查处《计量法实施细则》中所规范的行为,应当遵守《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六十条的规定,罚款超过一万元的应当报省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决定。二、依据地方计量法规,查处地方计量法规中所规范的行为,其处罚决定程序依照地方计量法规规定执行。地方计量法规未规定罚款一万元以上应当报省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决定的,从其规定。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计量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罚款的决定是否受《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六十条调整的请示的答复(文号:(2000)行他字第17号)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0〕辽行疑字第15号《关于对计量违法行为适用〈辽宁省计量监督条例〉处1万元以上罚款是否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调整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原则同意你院第一种意见。即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辽宁省计量监督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与经国务院批准、国家计量局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六十条规定是一致的,人民法院认定诉计量行政罚款1万元以上决定的案件的行政处罚主体资格时,亦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六十条的规定。



 楼主| 发表于 2016-12-16 14:43:54 | 显示全部楼层
请问,区(县)、市局的同事们,你们办理过万元以上的计量案件吗?我问市局和省局法规处,他们都说没经历过此种事情,不知该不该报批
发表于 2016-12-17 00:28:03 | 显示全部楼层
你把案件处罚金额定为9千9百九十九块九毛,就不用上报省局了。

9999。99你自己就可以决定了
发表于 2016-12-17 00:28:45 | 显示全部楼层
你把案件处罚金额定为9千9百九十九块九毛,就不用上报省局了。

9999。99你自己就可以决定了
 楼主| 发表于 2016-12-17 08:49:55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漂流瓶 于 2016-12-19 07:47 编辑

监督抽查复查不合格,25kg/袋的大米每袋缺量5Kg,报告上抽样基数不能改,货值金额大(超万元),市局有自由裁量标准(上限处罚标准),怎么可能罚万元以下?法制科不同意罚少。
发表于 2020-7-10 16:58:18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用省级政府的计量监督管理条例进行处罚,不是就不报省局备案了吗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小黑屋|Archiver|手机版|质量热讯 ( 豫icp备13000103-1号 管理员邮箱:service@cnqol.com )

GMT+8, 2024-4-19 07:29 , Processed in 0.740148 second(s), 14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