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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工作是否可以跨行政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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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7-1-19 15:36:56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漂流瓶 于 2017-1-20 08:32 编辑

A、B两县计量检定机构均取得了相同的开展计量器具检定许可,A地计量检定机构是否可以受B地企业邀请去企业检定计量器具?依据是什么?
《计量法》11条:计量检定工作应当按照经济合理的原则,就地就近进行;
《计量法实施细则》第11条2款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第3条、5条都表示要由当地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当地不能检定的向上一级计量检定部门检定;
但《计量法实施细则》第13条却明确了计量检定工作不受行政区划和部门的管辖限制。
弄的我很乱,不知是否可以跨区域开展计量强制检定工作。因为,我们辖区的计量器具有被外辖区检定的。
沙发
 楼主| 发表于 2017-1-20 10:47:19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漂流瓶 于 2017-1-20 10:48 编辑

《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计量检定工作应当符合经济合理、就地就近的原则,不受行政区划和部门管辖的限制。)是不是指非强检计量器具?因为这一条与本细则十一条第二款(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当地不能检定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机构申请周期检定。)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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