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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浅析基层监管中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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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5-5 13:08:4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基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执法办案中,常常会遇到行政相对人因经济困难提出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的情况。2015年10月1日新食品安全法正式施行后,由于新法大幅度增加了行政处罚额度,这种情况愈加多见。由于在此问题上现行法律法规没有详尽的明文规定,在行政执法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论,本文就此问题谈谈粗浅认识。

申请延期、分期缴纳是行政相对人的法定权利

   1. 现有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可以提出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并提交书面材料。经案件承办人员审核,确定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期限和金额,报分管负责人批准后执行。

   2. 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的合法权利。如果当事人申请履行这一权利,并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予以维护。有的执法人员认为,具体行政行为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行政处罚决定书》发出后,就应当维护法律的尊严和行政执法权威,当事人应当在法定履行期限内不折不扣地履行决定。

   笔者认为,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生效与当事人申请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是不相冲突的。首先要明确立法原意,即当事人申请延期或分期缴纳的权利是法定的,当然,这项必须具备法定条件、经过审核程序才能真正实现。这充分体现了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也彰显坚持“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的原则和精神。其次,要将当事人主观上拒绝履行与客观上不能履行区分开来。如当事人遭受火灾、水灾等突发灾害,其自身生活尚且不能保障,更无力缴纳罚款,这种情况下,应按相关规定通过法定审核程序,允许其分期或延期缴纳。第三,如果对确有经济困难的当事人轻率地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不仅没有可执行标的,而且还会损害行政执法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合法权利的行使应遵循法定程序

   1. 提出申请。“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可以提出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并提交书面材料。”

   (1)申请书内容。当事人应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书面申请,载明不能按期缴纳罚款的原因,并附有必要的证明材料,同时,提出明确、具体的延期或分期缴纳要求。

   (2)证明材料要求。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是行政执法机关据以同意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的重要内容,当事人应当据实、明确提供。如因家庭成员生病导致经济困难的,应提供家庭成员证明、相关病历材料等;如家庭突遭变故导致经济困难的,应提供社区证明、救助机关证明等;如当事人单位因素导致经济困难的,应由所在单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果单位当事人缴纳罚款后面临停产停工的,应提供税收证明、企业经营情况证明等。

   (3)合理的举证期限。当事人提出申请后,行政机关应根据具体情况,给予当事人合理的举证期限。期限过短会造成当事人举证不能,期限过长如果后期审核不予准许,则会影响处罚决定的按期执行,对当事人也不利。笔者认为应以3~7天为宜。

   2. 严格审核。对当事人提出的延期或分期缴纳申请,经案件承办人员审核,确定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期限和金额,报分管负责人批准后执行。

   (1)审核内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审查当事人申请,除应对书面文字材料认真审查外,还应合理判断当事人是否具有履行按期缴纳罚款的能力。

   (2)审核原则。笔者认为,在审查当事人提交的书面资料时,应遵循比例原则、合理性原则。即如果经审查,当事人遭遇了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或重大疾病等事件,导致严重经济困难,则执法机关应予以批准;如果经审查,当事人经济困难存在但仅是暂时性的,则执法机关可以同意其延期或分期缴纳,但可以要求其提供担保;如果查实当事人借申请之名,行拖延执行之实,则应依法不予准许。

   必要时,应对当事人的工作单位、社区或村居了解情况,以防止当事人利用法律法规规定逃避及时缴纳罚款的义务。

   3. 作出决定。经过严格审查,如果认为当事人申请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的理由不成立的,经分管领导批准,应当及时予以驳回。如果认为理由成立,经由分管领导批准后,应由办案机构以执法机关的名义制作《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通知书》,并送达当事人。

时间和期限应严格自由裁量

   对延期或分期缴纳的时间和期限目前无明确法律规定,笔者认为,对此时间和期限不宜用法律来规定,而应根据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和支付能力来判断,应由承办部门、法规部门、分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等按照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进行集体讨论决定,原则上不宜超过1年。

没收违法所得不适用

   这一点法条规定的很明确,只有“罚款”可以申请延期或分期缴纳。执法机关应当注意,当事人申请延期或分期缴纳的只能是罚款,而不包括违法所得。即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应当且必须在法定履行期限内予以履行到位,不得申请延期或分期。

   罚款与没收违法所得的区别是,罚款是对违反法律法规不履行法定义务的当事人的经济上的制裁,即行政机关作出决定要求违法者承担一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没收违法所得是行政机关将当事人的违法收入收归国有的处罚方式。罚款是剥夺其“合法财产”,没收违法所得是剥夺其“非法财产”,所有没收违法所得不适用延期或分期的规定。

行政执法机关的权利救济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八条的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第八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被申请人在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期限内或者行政机关另行指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行政机关批准当事人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是根据行政处罚法作出的,属于正当理由。如果当事人在批准的延缓期限内仍未履行义务,行政机关可以自批准的最后日期开始计算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时间。

   需要注意的是,执法机关在申请强制执行前需履行催告程序,执法人员切不可将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视为减轻行政处罚,既不催缴,又不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否则一旦超过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行政处罚的执行将十分被动。

沙发
 楼主| 发表于 2017-5-5 13:09:57 | 只看该作者
在食药局一论坛上看见,觉得很适合我们质监实情,转发供各位参考
硬座
发表于 2017-5-5 14:44:38 | 只看该作者
适合我们质监实情,
板凳
发表于 2017-5-16 08:57:09 | 只看该作者
这个不错,所有行政机关都可借鉴
地板
发表于 2018-9-18 09:54:10 | 只看该作者
适合我们质监实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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