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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生产服装质量责任应由谁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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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7-5-25 14:47:2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近日,某市质监局根据举报依法对辖区内某制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地企业)生产的羽绒服(以下简称服装)进行检查,发现该批服装标识中使用的是国际某品牌,制造商是外地某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外地企业),执法人员对该批服装予以现场封存并抽样送有关质检机构检验。经检验,该批服装含绒量、耐汗渍色牢度、耐水色牢度均不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本地企业对检验结论无异议。经执法人员调查查明以下事实:1.该批不合格服装是外地企业委托本地企业按GB/T1 4 2 7 2—2 0 02标准生产,安全技术类别为GBl 8 4 0 1—2 0 0 3  C类,双方签有委托加工合同;2.外地企业有国际品牌企业的授权书;3.该批产品标注有商标持有人、中国总代理的名称以及制造商,外地企业的名称和地址,并附有产品合格证;4.本地企业无任何出厂检验手段,该批产品最终未经检验;5.该批不合格服装是在委托加工合同有效期内生产的;6.未发现本地企业有销售该批服装的行为。

    在讨论如何确定本案的行政责任主体时,案件审理委员会有如下3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本地企业未经检验合格,就在服装上悬挂合格证,违反了《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五条第一款、第六条第(六)项的规定,即伪造质量文件的行为可定性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可依据该《条例》第十九条对本地企业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种观点认为,本地企业是该批不合格服装的实际生产者,理应成为本案的责任主体,这符合《产品质量法》第二十条:“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的规定;另外,本地企业在该市质监局行政辖区内,并符合行政案件按“违法行为发生地”实施管辖原则。

    第三种观点认为,《产品标识标注规定》第九条第(四)项规定:“受委托的企业为委托人加工产品,且不负责对外销售的,在该产品上应当标注委托人的名称和地址”。从本案的实际情况看,该批服装标注生产厂家是委托人的名称及地址,本地企业没有相应的销售责任。虽然该批服装的实际生产者不是外地企业,但产品的所有权只属于外地企业,且外地企业的名称和地址是依法登记注册的,理应承担产品质量责任,即本案的行政责任主体。按照行政案件有关管辖权的规定,该市质监局无权对外地企业实施行政处罚,应移送当地质监局处理。

    此案是江苏泰州质监人士查获,我们没看见最终处理结果,希望诸位讨论:1.该处理谁?2.以什么法律法规处理
沙发
发表于 2017-6-26 12:02:20 | 只看该作者
应当以为委托企业为责任主体,但就违法行为管辖来说,其真正生产行为地也并非其企业所在地,而确定生产行为地为本地,看似又缺乏合理依据,因为这相当于把委托生产地能否视为委托企业生产地了
硬座
发表于 2019-3-26 14:55:09 | 只看该作者
看双方的委托加工合同里面货款的给付方式,如果产品已经生产,但是还没有付款,不能认定委托方责任,因为委托方是否接受这批衣服还是未知数。
讨论中认为衣服上已经装了合格标签,所以认为本地实际生产厂家以不合格品冒充合格品,个人认为不妥。服装生产过程中把合格标签缝合在衣服前后片或领标部分是惯例。如果按照讨论中的有标签即表示检验合格,那所有衣服都要生产为成品以后,经检验合格,再加缝合格标签,这种做法是脱离生产实际的。
现实中我们看到过销售的剪标衣服,就是在成品检验环节被刷下来的瑕疵品,因为在生产过程中已经缝上了合格标签,但是在质检环节被刷下来,所以把合格标签和商标剪掉以后进行瑕疵品的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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