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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移交的超期气瓶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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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5-31 10:50: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道路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查扣的超期未检气瓶,案卷和气瓶都移交我们处理,我们该如何处理、依据什么?请教各路大神!
发表于 2017-5-31 16:40:22 | 显示全部楼层
是车用气瓶吗?
 楼主| 发表于 2017-5-31 17:14:27 | 显示全部楼层
de12365 发表于 2017-5-31 16:40
是车用气瓶吗?

不是车用,是家庭用的气瓶。
发表于 2017-6-1 00:09:19 | 显示全部楼层
1.气瓶即已移交,则查验气瓶检验状态,出具查验证明。合格瓶,不合格瓶(报废),超期未检瓶列出。并建议合格瓶归还相对人,超期未检瓶建议道路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移交检验检测部门送检,不合格瓶报废瓶建议道路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移交检验检测部门做报废处理。
2.明确告知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的燃气管理工作,应移交建设主管部门,并抄告安委会。
3.销售燃气还有点和我们擦边,运输环节关我们什么事啊,应该直接告知移交错误,要移交也是建设主管部门移交我们,或者安委会指定移交。
发表于 2017-6-1 00:14:52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是餐饮场所,参见《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安委〔2013〕1号,(三)质监部门:对餐饮场所使用的判废、超期未检和标记不符合规定的钢瓶出具查验证明,将存在上述问题的钢瓶移送专业检验机构依法处理,并依法追究充装企业责任。
也仅是餐饮场所而已,运输中的气瓶真的不关我们部门的事。
 楼主| 发表于 2017-6-1 08:38:46 | 显示全部楼层
williamfwn 发表于 2017-6-1 00:09
1.气瓶即已移交,则查验气瓶检验状态,出具查验证明。合格瓶,不合格瓶(报废),超期未检瓶列出。并建议合 ...

谢谢,可以参考。
 楼主| 发表于 2017-6-1 08:58:20 | 显示全部楼层
运输环节不管,但是运输环节中涉及到气瓶,这个就有点头疼了。
发表于 2017-6-2 10:54:23 | 显示全部楼层
看着办吧!烫手山芋啊
发表于 2017-6-5 14:47:00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认为,不应该接手。
发表于 2017-6-14 10:37:23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也认为,不应该管。03年的气瓶安全监察规程里确实是将气瓶的运输环节列为规程的调整范围,但是14年特安法施行后,气瓶安全监察规程(TSG R0006-2014)也相应修订后出台,1.15项目明确了质监部门对气瓶的的设计、制造、充装、检验和使用进行监督管理,符合特安法对质监部门的职责要求。楼主的案例,涉及到的是运输环节,没有证据能确定相对人存在非法充装或使用的行为,你交通的移送给我干吗?应该移交气瓶主管部门,调查清楚完气瓶的来龙去脉,你要说该查哪个气站非法充装,或者哪个单位非法使用,我们得管。比如我们移送公安等案件,那都是在调查过程中掌握相关证据证明行政相对人的行为可能涉及到刑事案。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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