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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移交的超期气瓶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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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7-6-14 10:37:23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也认为,不应该管。03年的气瓶安全监察规程里确实是将气瓶的运输环节列为规程的调整范围,但是14年特安法施行后,气瓶安全监察规程(TSG R0006-2014)也相应修订后出台,1.15项目明确了质监部门对气瓶的的设计、制造、充装、检验和使用进行监督管理,符合特安法对质监部门的职责要求。楼主的案例,涉及到的是运输环节,没有证据能确定相对人存在非法充装或使用的行为,你交通的移送给我干吗?应该移交气瓶主管部门,调查清楚完气瓶的来龙去脉,你要说该查哪个气站非法充装,或者哪个单位非法使用,我们得管。比如我们移送公安等案件,那都是在调查过程中掌握相关证据证明行政相对人的行为可能涉及到刑事案。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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