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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移交的超期气瓶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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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7-6-1 00:09:19 | 显示全部楼层
1.气瓶即已移交,则查验气瓶检验状态,出具查验证明。合格瓶,不合格瓶(报废),超期未检瓶列出。并建议合格瓶归还相对人,超期未检瓶建议道路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移交检验检测部门送检,不合格瓶报废瓶建议道路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移交检验检测部门做报废处理。
2.明确告知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的燃气管理工作,应移交建设主管部门,并抄告安委会。
3.销售燃气还有点和我们擦边,运输环节关我们什么事啊,应该直接告知移交错误,要移交也是建设主管部门移交我们,或者安委会指定移交。
沙发
发表于 2017-6-1 00:14:52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是餐饮场所,参见《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安委〔2013〕1号,(三)质监部门:对餐饮场所使用的判废、超期未检和标记不符合规定的钢瓶出具查验证明,将存在上述问题的钢瓶移送专业检验机构依法处理,并依法追究充装企业责任。
也仅是餐饮场所而已,运输中的气瓶真的不关我们部门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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