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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关于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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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7-7-28 17:07:0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特设法》第三十六条: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为公众提供服务的特种设备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的使用安全负责,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特种设备管理人员。《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2.3.2(2)注2.2:为公众提供运营服务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是指以特种设备作为经营工具的使用单位。
请问各位同行:为公众提供服务的特种设备运营使用单位和为公众提供运营服务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是不是一回事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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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8-8 08:24:33 | 只看该作者
为公众提供运营服务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公众使用特种设备时不仅提供服务而且收费;
为公众提供服务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公众使用特种设备时只提供服务但不收费。
沙发
发表于 2017-7-29 21:02:31 | 只看该作者
是否单独收费的经营活动。
板凳
发表于 2017-8-8 08:54:34 | 只看该作者
楼上的回答正解
地板
 楼主| 发表于 2017-8-8 09:21:42 | 只看该作者
zgz 发表于 2017-8-8 08:24
为公众提供运营服务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公众使用特种设备时不仅提供服务而且收费;
为公众提供服务的特种 ...

请问商场、酒店、医院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电梯是不是属于为公众提供服务的?如果是的话,根据《特设法》第三十六条就应当设置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管理人员。专职的就是要求必须取证的安全管理人员。新《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特种设备总量不超过20台的可以设置兼职的管理人员,兼职不要求必须取证。那如果一个酒店只有1部电梯,那到底要不要求办理《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证》。
6
发表于 2017-8-8 16:18:37 | 只看该作者
商场、酒店、医院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电梯是属于为公众提供服务的,但不是作为经营工具使用的。所以如果一个酒店只有1部电梯,不要求办理《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证》。
7
发表于 2017-8-10 16:24:25 | 只看该作者
所以如果不是以特种设备作为盈利工具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只要特种设备总量不超过20台,那么就只需要兼职安全管理人员,不需要取证!这下好管多了!给zong局赞一个!
8
发表于 2017-10-11 08:56:05 | 只看该作者
更新了自己的认识。硬座的回复我觉得有道理!
9
发表于 2017-10-12 12:13:40 | 只看该作者
学习了。谢谢!
10
发表于 2017-10-12 14:20:13 | 只看该作者
erdwin 发表于 2017-8-8 16:18
商场、酒店、医院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电梯是属于为公众提供服务的,但不是作为经营工具使用的。所以如果一个酒 ...

那检验时也无持证管理人员为由,判定检验不合格,那不是明显错误吗?但日常工作中,检验机构却往往将无持证理人员写入检验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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