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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关于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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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7-7-28 17:07:08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特设法》第三十六条: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为公众提供服务的特种设备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的使用安全负责,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特种设备管理人员。《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2.3.2(2)注2.2:为公众提供运营服务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是指以特种设备作为经营工具的使用单位。
请问各位同行:为公众提供服务的特种设备运营使用单位和为公众提供运营服务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是不是一回事啊?
沙发
 楼主| 发表于 2017-8-8 09:21:42 | 显示全部楼层
zgz 发表于 2017-8-8 08:24
为公众提供运营服务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公众使用特种设备时不仅提供服务而且收费;
为公众提供服务的特种 ...

请问商场、酒店、医院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电梯是不是属于为公众提供服务的?如果是的话,根据《特设法》第三十六条就应当设置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管理人员。专职的就是要求必须取证的安全管理人员。新《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特种设备总量不超过20台的可以设置兼职的管理人员,兼职不要求必须取证。那如果一个酒店只有1部电梯,那到底要不要求办理《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证》。
硬座
 楼主| 发表于 2017-10-17 10:50:16 | 显示全部楼层
网上看了下全国各地出台的《电梯安全管理办法》大多要求电梯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持证,但又没有相应罚则。地方《电梯安全管理办法》和《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到底该按哪个执行?如果按照地方出台的《电梯安全管理办法》执行,没有相应罚则,那需要下达指令书的时候该按照哪条责令整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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