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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安装、维保单位借用持证人员行为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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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7-9-5 20:53:45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电梯安装、维保单位已取得《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现场电梯安装人员、维保人员已取得电梯安装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但现场电梯安装人员、维保人员不是电梯安装、维保单位的员工,而是公民或别的电梯安装、维保单位的员工。请问:下列几种认定的违法行为是否正确? 1、电梯安装、维保单位出借《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按《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一条第三款处罚。 2、现场电梯安装人员、维保人员安装、维保的电梯的行为属未取得《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擅自安装、维保电梯行为,安装电梯行为按《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四条处罚,维保电梯行为按《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处罚。
沙发
 楼主| 发表于 2017-9-6 18:13:43 | 显示全部楼层
副村长 发表于 2017-9-6 14:54
怎么证明安装人员、维保人员不是电梯安装、维保单位的员工的?

叫安装、维保单位提供人员缴纳社保证明,还可以看证件上的聘用栏
硬座
 楼主| 发表于 2017-9-11 13:55:20 | 显示全部楼层
443039980 发表于 2017-9-8 15:56
感觉都不对。如果安装现场技术负责人和质检等人员是安装单位的,只是现场施工人员不全部是安装单位的,这个 ...

这个没有对应的处罚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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