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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可以对未取得相应资质企业的计量器具进行强制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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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29 15:18: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充气站办理了营业执照,但未取得充装许可,现申请对计量器具(加气机)进行计量检定,我局是否可以对该计量器具进行计量检定?(因该企业资质不全,前期被安监部门查封,但现在企业私自拆封,安监部门视而不见)
困扰如下:
1、计量法未规定计量器具检定的前置条件,只要企业申请,计量检定部门就应给检定;
2、如果我们给计量器具检定了,因企业资质不全,日后出现安全事故是否会有连带责任?
发表于 2018-1-29 18:24:15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院目前处理这类事情,给*钱,自愿委托定协议,参照过去收费标准,开纳税发票,主动出检,我们的服务宗旨是让客户满意。

不给**钱,肯定不给检。因为,对方没有具备合法销售资格,不能算做强检定计量器具。不符合贸易结算前置条件,没有特种设备许可。。。不登记,不受理。

发表于 2018-1-29 18:17:26 | 显示全部楼层
2、如果我们给计量器具检定了,因企业资质不全,日后出现安全事故是否会有连带责任


假如您是计量检定机构人员的身份。我认为企业是安全生产的主体,计量检定仅仅是对设备计量性能的评价,与安全事故没有任何联系。为何要负连带责任呐??
假如您是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也负责充装站的监管,那责任就会不一样。明知没有资质,不去制止,仍安排计量检定,可能要负监管责任。。这事与计量检定无关,您的风险是知情不查。

计量检定也是两个方面,监管是公务员的职责;技术机构检定员只负责检定。政府和事业应该分开,各负其责。
发表于 2018-1-29 18:33:04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ayy 于 2018-1-29 18:35 编辑
我局是否可以对该计量器具进行计量检定?



您是什么局,不可能是计量局吧?
事业单位与局是两个不同的法人,不要混为一团思考这个问题。。。全国公务员,都实行车补了。。我们事业单位没有一毛钱补助。我们的工资结构、身份是不同的,职责不同,政事分开是方向,千万不要混在一起。

事业单位,承担社会公益服务,为社会提供计量技术服务。没有管理职能。

我们现在仍是差额事业,谁给钱,我们就给谁办事。。强检也是一样,政府提供保障资金,当然为政府干事。。
我们是按照钱来确定服务对象,不违法的前提下,谁给钱给谁办事。只有国家恢复计量局,管理和技术检定一体,才会出现你的担心

发表于 2018-1-29 18:43:32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ayy 于 2018-1-30 12:38 编辑

你们公务员只考虑问责问题?我们事业人员考虑谁给钱的问题。。。屁股决定嘴巴。

我们不是一条道上跑的车,走的不是一条道呀。。。我们现在这个时期非常现实,有奶就是娘。。日常按市场化运作、企业化经营,多收钱,发足工资福利才是我们的正事。。你们由政府包干,当然不会替我们想。。。腰包空着,没钱给孩子交学费、老婆也会跟人跑了。

但我们内心向往纯公益性事业单位,盼着国家改革向吃财政全额保障方向。

建立保存、研究行政区内社会公用计量保准,开展量值传递,缩小强检目录范围,承担监督抽查任务,用数据说话才是我们的不变的追求
 楼主| 发表于 2018-1-29 21:51:01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漂流瓶 于 2018-1-30 08:49 编辑

我是局计量管理科,现在计量所找到局长问是否可以去企业检定,局长问我怎么办。我的意见是,企业请检,计量法对计量检定也未设前置条件,因此,我认为计量所应去企业检定(按规定免费检定);但由于该企业情况较特殊,所以,建议计量所在给企业出具的检定证书上注明“请取得相应充装资质后开展充装工作”。
发表于 2018-1-30 10:39:17 | 显示全部楼层
检定只对设备负责,合同或报告里注明免责条款。如果科室知悉了此事,发函到业务主管部门告知情况就好。
发表于 2018-2-2 10:58:00 | 显示全部楼层
检定和事故有必然的因果联系吗?都是一些不讲理的追责弄的。
发表于 2018-2-3 09:08:08 | 显示全部楼层
没什么关联。各做各的事。你也不是发生产证。
发表于 2018-5-8 09:55:52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个人认为:检定与他企业是否取得资质没有直接联系,应按照各自的法定职责办事就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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