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热讯社区

 找回密码
 注册
查看: 40306|回复: 14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是否可以对未取得相应资质企业的计量器具进行强制检定?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8-1-29 15:18:5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充气站办理了营业执照,但未取得充装许可,现申请对计量器具(加气机)进行计量检定,我局是否可以对该计量器具进行计量检定?(因该企业资质不全,前期被安监部门查封,但现在企业私自拆封,安监部门视而不见)
困扰如下:
1、计量法未规定计量器具检定的前置条件,只要企业申请,计量检定部门就应给检定;
2、如果我们给计量器具检定了,因企业资质不全,日后出现安全事故是否会有连带责任?
推荐
发表于 2018-1-29 18:24:15 | 只看该作者
我们院目前处理这类事情,给*钱,自愿委托定协议,参照过去收费标准,开纳税发票,主动出检,我们的服务宗旨是让客户满意。

不给**钱,肯定不给检。因为,对方没有具备合法销售资格,不能算做强检定计量器具。不符合贸易结算前置条件,没有特种设备许可。。。不登记,不受理。

推荐
发表于 2018-1-29 18:17:26 | 只看该作者
2、如果我们给计量器具检定了,因企业资质不全,日后出现安全事故是否会有连带责任


假如您是计量检定机构人员的身份。我认为企业是安全生产的主体,计量检定仅仅是对设备计量性能的评价,与安全事故没有任何联系。为何要负连带责任呐??
假如您是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也负责充装站的监管,那责任就会不一样。明知没有资质,不去制止,仍安排计量检定,可能要负监管责任。。这事与计量检定无关,您的风险是知情不查。

计量检定也是两个方面,监管是公务员的职责;技术机构检定员只负责检定。政府和事业应该分开,各负其责。
15
发表于 2018-6-13 16:48:26 | 只看该作者
:新投入使用的用于贸易结算方面的计量器具,
第一次检定,应该确认为,投入使用前的合格合法检定,不算作强检检定,
燃气表、水表都是使用前检定,算不算强检呢?
14
 楼主| 发表于 2018-5-31 10:49:10 | 只看该作者
昆仑雪菊 发表于 2018-5-11 11:00
针对这个帖子,有个想法,特建议:新投入使用的用于贸易结算方面的计量器具,
第一次检定,应该确认为,投 ...

非常感谢您提出的意见
13
发表于 2018-5-11 11:00:58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昆仑雪菊 于 2018-5-11 11:03 编辑

针对这个帖子,有个想法,特建议:新投入使用的用于贸易结算方面的计量器具,
第一次检定,应该确认为,投入使用前的合格合法检定,不算作强检检定,
可以收取检定费。投入使用后的后续的周期检定才被认定为强制检定。
不是周期检定,也不认定为强制检定。
强制检定是定点定期的检定!
12
发表于 2018-5-8 12:23:45 | 只看该作者
漂流瓶 发表于 2018-1-29 21:51
我是局计量管理科,现在计量所找到局长问是否可以去企业检定,局长问我怎么办。我的意见是,企业请检,计量 ...

给领导提供错误参谋信息。此站在未取得合法资格前,是没有销售的权力,
所以说此站的计量器具就不能说是用于贸易结算方面器具。
11
发表于 2018-5-8 12:19:10 | 只看该作者
ayy 发表于 2018-1-29 18:24
我们院目前处理这类事情,给*钱,自愿委托定协议,参照过去收费标准,开纳税发票,主动出检,我们的服务宗 ...

   支持这个观点!该站在未取得合法资质前,其计量器具不属于强检的范畴。
此时的检定证书只是起到证明作用,就是证明该器具是检定合格的,是为该站
取得合法资格起前置铺租条件,应该收取检定费,不能免费检定。
10
发表于 2018-5-8 09:55:52 | 只看该作者
我个人认为:检定与他企业是否取得资质没有直接联系,应按照各自的法定职责办事就行!
9
发表于 2018-2-3 09:08:08 | 只看该作者
没什么关联。各做各的事。你也不是发生产证。
8
发表于 2018-2-2 10:58:00 | 只看该作者
检定和事故有必然的因果联系吗?都是一些不讲理的追责弄的。
7
发表于 2018-1-30 10:39:17 | 只看该作者
检定只对设备负责,合同或报告里注明免责条款。如果科室知悉了此事,发函到业务主管部门告知情况就好。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小黑屋|Archiver|手机版|质量热讯 ( 豫icp备13000103-1号 管理员邮箱:service@cnqol.com )

GMT+8, 2024-5-9 14:21 , Processed in 0.525360 second(s), 15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