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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请教:伪造特种设备使用标志适用哪一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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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8-6-8 09:53:3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维保单位伪造了特种设备使用标志,设备代码、下次检验日期都是虚假的。请问这种违法行为适用于哪种条款处理合适?谢谢。
沙发
发表于 2018-6-8 15:47:13 | 只看该作者
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特设法》第88条第二款。
硬座
 楼主| 发表于 2018-6-8 18:12:27 | 只看该作者
                    
板凳
发表于 2018-6-11 08:05:57 | 只看该作者
狗胆包天了,报警啊
地板
 楼主| 发表于 2018-6-11 14:22:45 | 只看该作者
1.建议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二条“(四)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许可证书或者监督检验报告的。”进行处罚,具体请咨询法制管理部门。
6
 楼主| 发表于 2018-6-11 14:23:28 | 只看该作者
总局的留言回复                     
7
发表于 2018-6-12 08:19:09 | 只看该作者
个人认为总局回复有问题。检验合格标志属于“许可证书”或“检验报告”?个人认为,这个情况关键不在检验合格标志上。要具体看其实际检验状况。如果超过检验有效期,视为使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按84条第(一)项处理。如果检验没有超过有效期,只是伪造检验合格标志,现场责令整改得了。为什么不能直接针对伪造这一事实进行处理呢?因为关于检验合格标志有具体要求的相应规定,是在《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和《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中规定的,但恰恰,这两个都废止了。这两者都是在新的使用管理规则实施后明文废止的。但新的使用管理规则又没有规定检验合格标志的有关要求。再说,电梯也没有专门的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造成这一现象以无法可依。因此,只能根据伪造这一线索,来找其他的问题来处理。
个人理解,欢迎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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