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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压轴重磅|新公务员法审议时间敲定,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大幕全面拉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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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8-12-24 08:22:5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近日,有一条关于行政人事管理体制改革的重磅消息公布,《公务员法》修订草案马上就要过全国人大颁布通过了!

据官方消息,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12月23日至29日在北京举行

,将审议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正案草案、耕地占用税法草案、车辆购置税法草案、

公务员法修订草案

等法律草案。

此消息一出,预示着

公务员法修订草案将在12月23日至29日通过人大审议。

认为,此次修法意义重大,影响深远,全国干部人事管理体制改革的大幕即将拉开,将和国家机构改革一并推动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向纵深发展。
一、取消非领导职务,全面实行职务与职级并行改革。

与现行《公务员法》对比,最重大的改变就是删除了“非领导职务”,实行职务系列与职级系列并行。

非领导职务改革后,副主任科员、副调研员、副巡视员都将成为历史。

《公务员法(修订草案)》明确提出:国家根据公务员职位类别和职责设置公务员领导职务、职级序列。公务员职级层次在厅局级以下设置。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职级层次分为四等十二级:一级巡视员、二级巡视员、一级调研员、二级调研员、三级调研员、四级调研员、一级主任科员、二级主任科员、三级主任科员、四级主任科员、一级科员、二级科员。

在县乡镇一级,有的副主任科员被列席为本单位党委或党组会的,已经是相当于领导班子成员,有一定的政治地位。

很多基层公务员很难晋升到副科级现职领导职务,但晋升到副主任科员相对来说比较容易。

有人会担心,如果取消副主任科员,那不就是把基层公务员最后一根晋升的“稻草”的希望都破灭了?

认为,从现在新《公务员法》的审议稿来看,取消了副主任科员和副调研员的级别,但主任科员和调研员却设置了四级,不能简单说基层公务员就没有了晋升的通道。

从工资待遇上看

,过去有职务和职级区分,选拔机制下的乡科级非领导职务职级和职级晋升的乡科级职级待遇相差较大,但前者受严格的比例限制,只有少数人享受到。

新《公务员法》出台后,以后不保留非领导职务,预计职级晋升通道不再受严格的比例影响限制,这种待遇差异消失,对大多数人来说都是受益的,基本上所有人在退休前都能享受主任科员甚至调研员的待遇。

从政治待遇上看

,根据最新的党委和党组工作条例,党委委员(党组成员)一般由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或纪检组组长担任,必要时也可以由本单位重要职能部门或者下属单位党员主要负责人担任(如办公室主任)。

按照规定,非领导职务人员已经不能再入班子了,以前部分地区和单位的历史遗留问题需要消化,就看细则出来时一刀切还是等人走了再把“板凳”撤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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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2-24 11:24:39 | 只看该作者
“不求有功,但求无过”
“多一事不如少一事”
沙发
 楼主| 发表于 2018-12-24 08:26:18 | 只看该作者
其次,腾出更多的空间。

在乡镇政府和县级直属单位的一些内设机构的负责人,本来是正股位置,但为了突出该岗位的重要性,部分负责人高配为副主任科员。

有人问,那如果取消副主任科员,以后这些岗位负责人是不是相应地降为正股级别了?

其实,股级不是公务员序列的职务,而是非正式职务,现在对应的职级是科员级。但是在实际工作中,股级干部又介于副科和科员之间,这是基层为了便于管理和开展工作而设置的级别。

在新公务员法修订草案里面,依然没有规定股级干部这个层级,但是在基层工作的人都知道,现实中确实存在着股级这样一个级别。

副主任科员现属科级非领导职务,所谓的高配其实是兼任低级职务,一人占了两个领导职数,这种情况以后也要规范。

等到新的职级细则和工资套改后,采取原副科级非领导职务套改为主任科员中较低职级的可能性较大,大概率不会降为科员。

这次改革,将会对非职领导兼任领导职务的情况进行规范,而腾挪出来的岗位,就留给更多真正有干劲、想干事的干部。


二、全面从严管理干部,不担当不作为也算“违法”。

这次公务员法修订草案调整充实了从严管理干部有关规定。

修订草案将现行公务员法第九章章名“惩戒”修改为“监督与惩戒”,增加了有关加强公务员监督的规定,其中提到,“公务员不得有玩忽职守,不担当不作为,贻误工作的行为。”

对于广大担任公职的党员干部来说,这意味着“不担当不作为”的行为不仅违反党内纪律,还或将违法。

应当看到,不担当、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假作为等问题,本质上都是宗旨意识淡漠、“四个意识”缺失、作风不正。现实中,一些党员干部抱着“不求有功,但求无过”“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态,庸政怠政懒政,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该拍板不拍板,“三重一大”事项议而不决、决而不行,处置矛盾回避问题、推诿扯皮,接受任务拈轻怕重、挑肥拣瘦。

十八大以后,种种不给好处不办事的风气已经得到整治。下一步,占着茅坑不拉屎的行为也要严肃惩治。

硬座
 楼主| 发表于 2018-12-24 08:27:46 | 只看该作者
另外,修订草案增加了“违反家庭美德”等禁止性纪律规定。

家庭美德是每个公民在家庭生活中应该遵循的行为准则,主要包括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俭持家、邻里团结。

这原本是党的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九条的内容,该条文包含在“第十一章 对违反生活纪律行为的处分”,因此属于违反党的生活纪律。

公务员的形象代表的就是我们党的形象,公务员队伍的管理水平,代表了我们党的执政能力,所以党纪和国法必须要进一步衔接和统一。

本次公务员法修订就是将“党纪”和“国法”进一步衔接的有力体现。对于很多道德规范,一般老百姓即使违反了,至多受到舆论谴责,但如果已经被吸收、转化为党规党纪,党员违反了就要受到纪律处分,这是“党规党纪严于国家法律”最为具体的体现。

修订草案第五十九条明确,公务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散布有损中国共产党和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

违反国家的民族和宗教政策,破坏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

玩忽职守,不担当不作为,贻误工作;

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压制批评,打击报复;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

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

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

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

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

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

违反纪律的其他行为

对任职回避情形、地域回避情形、责令辞职规定、离职后从业限制规定等进行了修改完善。


三、建立公务员激励奖励机制,加班终于有补助了!

接下来看一下奖励。

修订草案提到,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给予奖励。

奖励坚持定期奖励与及时奖励相结合,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

忠于职守,积极工作,勇于担当,成绩显著的;

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模范作用突出的;

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为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做出突出贡献的;

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成绩的;

防止或者消除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做出贡献的;

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有功绩的;

在对外交往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的;

有其他突出功绩的。

津贴补贴方面,公务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

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地区附加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岗位津贴和住房、交通补贴等津贴补贴。公务员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称职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年终奖金。公务员工资应当按时足额发放。

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福利待遇。

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提高公务员的福利待遇。公务员实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休假。

公务员在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休,不能补休的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助。

板凳
 楼主| 发表于 2018-12-24 08:29:34 | 只看该作者
另外,修订草案增加了“违反家庭美德”等禁止性纪律规定。

家庭美德是每个公民在家庭生活中应该遵循的行为准则,主要包括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俭持家、邻里团结。

这原本是党的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九条的内容,该条文包含在“第十一章 对违反生活纪律行为的处分”,因此属于违反党的生活纪律。

公务员的形象代表的就是我们党的形象,公务员队伍的管理水平,代表了我们党的执政能力,所以党纪和国法必须要进一步衔接和统一。

本次公务员法修订就是将“党纪”和“国法”进一步衔接的有力体现。对于很多道德规范,一般老百姓即使违反了,至多受到舆论谴责,但如果已经被吸收、转化为党规党纪,党员违反了就要受到纪律处分,这是“党规党纪严于国家法律”最为具体的体现。

修订草案第五十九条明确,公务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散布有损中国共产党和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

违反国家的民族和宗教政策,破坏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

玩忽职守,不担当不作为,贻误工作;

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压制批评,打击报复;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

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

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

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

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

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

违反纪律的其他行为

对任职回避情形、地域回避情形、责令辞职规定、离职后从业限制规定等进行了修改完善。


三、建立公务员激励奖励机制,加班终于有补助了!

接下来看一下奖励。

修订草案提到,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给予奖励。

奖励坚持定期奖励与及时奖励相结合,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

忠于职守,积极工作,勇于担当,成绩显著的;

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模范作用突出的;

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为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做出突出贡献的;

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成绩的;

防止或者消除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做出贡献的;

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有功绩的;

在对外交往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的;

有其他突出功绩的。

津贴补贴方面,公务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

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地区附加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岗位津贴和住房、交通补贴等津贴补贴。公务员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称职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年终奖金。公务员工资应当按时足额发放。

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福利待遇。

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提高公务员的福利待遇。公务员实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休假。

公务员在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休,不能补休的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助。

6
发表于 2018-12-24 11:25:00 | 只看该作者
“不求有功,但求无过”
“多一事不如少一事”
7
发表于 2018-12-24 11:25:47 | 只看该作者
“不求有功,但求无过”
“多一事不如少一事”
8
发表于 2019-1-2 15:12:48 | 只看该作者
5年的主任科员不知道将来会怎样……
9
发表于 2019-1-2 15:13:07 | 只看该作者
5年的主任科员不知道将来会怎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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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2 15:13:36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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